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进一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进一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海政发〔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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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进一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乌海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所列59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乌海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36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80号)要求,及时修订、改立和公布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乌海市城区改造开发优惠政策〉(乌海政发〔2006〕45号)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5〕53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要求,《乌海市人民政府拟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的16件规范性文件,已修订未公布的要及时予以公布,正在修订的要按照程序及时完成修订并予以公布。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80号)下发后,市府各部门通过集中对照检查、查漏补缺,新制定公布了《乌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乌海政办发〔2015〕29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要求,各区政府、市府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备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建设,以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出台必备文件,实现全市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的动态运行、常态监管和良性循环。
附件:
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拟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wuhai.gov.cn/zwgk/zfgz/zfwj/5b46bfe6_efcf_4d8c_9401_1d3b80bf4b82.html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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