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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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我区质量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64号)精神,特建立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机构
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或经组长授权委托,由副组长召集;联席会议成员为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相关具体事务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主要职责
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是自治区协调质量发展工作的重要载体,在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区的质量发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确定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的年度计划;
(三)组织推动质量发展工作涉及的自治区部门及各市、县(区)开展质量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协调解决质量发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审定自治区“政府质量奖”、“质量贡献奖”拟奖名单;
(六)审定“宁夏名牌”产品企业名单;
(七)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决定联席会议议题;
(二)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职责范围内的议题,由自治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联席会议审议;
(三)涉及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质量发展工作事项的议题,由该成员单位向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提出,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联席会议审议;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意见和决定,属重大事项的,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属成员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由该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联席会议召集人认为不需要列联席会议的一般性议题,可以直接批示,由相关成员单位按批示意见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实际适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确实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联席会议会务工作由自治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专门指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沟通;
(四)自治区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撰写质量发展工作简报,根据联席会议决定撰写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召集人报送本部门(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本部门(单位)质量发展工作进展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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