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和《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3〕44号
颁布日期:2013-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和《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海东市工作规则》和工作需要,制定了市政府办文、办会等相关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海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

2、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附件1:

海东市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制度

为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维护和保证涉密公文的安全,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

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载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公文种类

市政府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三、公文受理范围

市政府受理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省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局办、兄弟市政府和本市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发送给市政府的公文。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受理。

四、公文受理渠道

市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接收。凡未经秘书科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办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秘书科可提出意见,予以退回。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办公室其他科室不直接受理公文。

五、公文传递、办理程序

(一)秘书科收到公文后,应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并及时送分管秘书长阅处。其中: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及其两办公文,由秘书长根据文件的内容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政府领导阅批。

2、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直机关、兄弟市政府及其他地区的公文,由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的内容要求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政府领导阅批。

3、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请示、报告,根据文件的内容由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政府领导阅批。

4、市直部门及各县(区)报送的总结等其他文件,由秘书科科长负责办理,并呈市政府相关领导、秘书长及科室阅知。

(二)公文经市政府领导阅批后,按原送文渠道返回秘书科承办、转办和催办。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中需要进一步督办的重要批示,由秘书科登记后,转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通知进行督办。

六、行文有关规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能有一个主送领导机关,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三)发出的文件都必须经过签发、最后复核、编号等程序后方能打印,文件发出后底稿必须交秘书科归档。

(四)属于其他机构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过去已有明确规定的,无特殊情况不重复行文。同时,要尽量减少联合发文。

(五)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市政府函或市政府办公室函形式印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需要印发给有关单位学习参照执行的文件、资料等,一般用《内部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

七、拟稿和审核

(一)草拟公文,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统一使用“海东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以便审批、印制、查阅和存档。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有关科室起草或修改、核稿。拟稿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的以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拟稿人要注明姓名和拟稿时间,市政府各部门代拟的文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三)拟发的公文,凡涉及有关部门的,须会审提出意见,各会审部门的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草拟公文时,起草人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在拟文稿纸上提上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保密期限初步意见,并标明定密依据,按程序报市委保密局批准确定。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五)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审核公文应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关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是否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会签;密级确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审核的公文,不予受理。

八、审批和签发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须由本部门、本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相关科室起草,经科室负责人核稿,分管副秘书长审稿、秘书长把关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审定签署意见;如无特殊情况,未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的文稿,市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和签发。

(三)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把关后由市长签发,或者经请示市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把关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根据市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令),提请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七)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审签。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一般性通知、函件等,经请示分主管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宜公开的文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九、运转和催办

(一)公文的运转应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得压误、丢失和疏漏。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运转程序为:拟稿业务科、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秘书科。凡送请领导阅示、审批和有关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各个环节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办理,做到一般文件一日一清,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送批公文,如有关领导外出,一般可隔过下传或者送互补领导审批;不能隔过下传或者代批的,视时间要求分别采取等待或者专程送批的办法。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催办工作。凡市政府交办的需报反馈结果的公文,各县(区)、各部门须按时限要求回复,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交办的原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十、印发和存档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科进行印发,公文印制中的校对工作由起草科室负责,编号、印刷、装订、发送、存档等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十一、答复和查询

(一)市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转发外,由有关科室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各县(区)、各部门均不得直接从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其他科室将公文取走。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准复印外传。

(二)查询公文办理情况,应由报文单位凭介绍信联系查询,一律由秘书科接待。任何来文单位不得直接找市政府领导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情况。个人查询,一律不予接待。

附件2:

海东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促进市政府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4、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等。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新闻单位列席。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上市长的讲话材料,由主管副秘书长组织,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起草,其他科室协助,经秘书长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把关后,呈市长审定。必要时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和行政科具体负责。

(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起草,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传达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3、研究决定事关全市性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5、制定或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6、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7、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等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9、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10、研究提出对较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11、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12、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等。

(三)对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县(区)、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涉及法律问题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办公室秘书科具体承办。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参加会议的除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外,市政府党组成员、各副秘书长、各县(区)长及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并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同时邀请市人大、政协、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列席会议。

(六)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审核把关,必要时会前做好广泛征求意见;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认真组织会签,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七)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对部门上报的议题进行初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交办公室秘书科汇总。办公室秘书科对常务会议议题汇总后呈送市政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八)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涉及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需保密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时,由各部门、各县(区)通过社会公示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归纳后与请示一并报市政府。

(九)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涉及的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问题,要做好衔接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前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中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须提前交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

(十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报送: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文件草案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等较复杂的议题,须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不得超过3000字。

(十二)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人员协助汇报。

(十三)常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列席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向市长请假,列席人员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出具请假说明。常务会议出列席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会前要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凡议题内容与分管工作及本单位职责有关的,要认真提出意见。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综合科负责起草,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再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十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在相关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贯彻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3、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按照分工随时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议题对应的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务工作由秘书科具体负责。

(五)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会议由对口的科室具体负责。研究和协调的事项,涉及市政府其他领导分工时,召集人应在会前协调沟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须与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后决定,必要时可报市长决定。

(六)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须按市长、副市长要求研究确定相关议题。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及时向相关副市长汇报后决定。

(七)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对口的科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

(八)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对口科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九)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在相关媒体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有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全市性专业会议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方可召开。

(二)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对口的科室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市长在全市性专业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由专业会议部门起草,对口科室、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呈市长审定。如需进一步修改,由秘书长牵头,综合科和相关科室共同修改。

五、实行会议报批制度

(一)各类会议必须坚持快捷、节俭、效能原则,不断提高办会质量。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召开的需由市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规定由市政府决定,实行统一审批、统筹安排。

(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须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四)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等。

六、其他

(一)凡是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原则上由主要领导参加会议;各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由主管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参加。

(二)参加市政府的会议,应限于已经通知的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自带随员,更换参加会议人员须在会前征求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不带出会场,密级文件会后要及时清退,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

(三)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到备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出具请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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