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四厅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三个标准:

1.尧都区(含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调整为2700元/年/人。

2.翼城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调整为2600元/年/人。

3.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调整为2500元/年/人。

二、执行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农村低保工作相关政策,做好低保标准调整与各项政策的结合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全面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严格救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批,按照新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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