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4〕15号
颁布日期:201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1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公文审核关,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要加强本机关的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全面提高公文审核把关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严把内容关。对所发公文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研判,要审核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市党委、政府的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是否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是否与现行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公文内容是否体现了发文机关工作意图。严把程序关。要审核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经过特定的会议议定;涉及多项工作内容的公文,相关负责人是否都已审阅,指示及意见是否一致;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征求意见,是否会签;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核;各个审核环节的工作是否到位。严把文字体例关。审核公文要做到: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层次严谨清晰,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数字、序数、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人名、地名、引文等准确无误,附件与正文相对应,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和公开属性等使用及标注准确规范。

二、严格行文规则,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

(一)各级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办公厅(室)要履行好这一职责。

(二)市直部门请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须经其办公室及其单位负责人审核定稿后提请市政府发文,市直各部门对所提请的文稿内容负责。

(三)市直各部门向省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按程序事先报经市政府同意。未经市政府同意的,不得擅自上报。

(四)请示公文一文一事,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多头主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凡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部门请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列表附后,未采纳的要说明依据和理由。征求意见原文随请示报送。协办部门应立足大局,主动配合协作,认真负责地研究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除应明确条理地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还应注明相应的修改依据。对分歧意见,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重新确认。

(七)市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依照职权向各县市区政府安排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及进行督促检查等内容的行文,要事先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下发指令性文件。需各县市区报送有关情况或征求意见的,可向县市区对口部门行文,一般不得直接向各县市区政府行文。确实需要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原则上由其对口部门负责请示同级政府后报送。

(八)市直各部门向各县市区对口部门印发文件安排工作事项,不得随意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确需列入的,要事先报经市考核办批准。

(九)市直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管理机构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十)未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转发、复制或翻印。市政府领导同志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未印发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部门因工作需要向下级对口部门印发的,要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三、加快公文办理时效,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杜绝人为形成紧急性公文。凡需请示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处理的事项,应当统筹安排,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政府办公厅留出研究、处理的时间。各级、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统筹安排公文处理工作,明确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加强催办、督办工作。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急件,牵头部门要负总责,统筹安排办理工作,有关协办及配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除来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外,急件办理原则上按照“特提”随到随办,“特急”2日内办结,“加急”4日内办结,“平急”6日内办结。

四、确保行文效用,进一步做好精简文件工作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确保行文效用,扎实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

(一)行文应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效用。可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可发便函的不发正式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下列情况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依职权可由部门发文的;可由部门联合行文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贯彻省直部门文件的;上级文件明确具体,可直接依照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的;其他不应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的情形。

(三)省直部门征求意见来文,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一般由部门直接行文反馈,可在文中加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从严控制印发各类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的事务性文件。

(五)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部门制发会议通知,可在会议通知中注明“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严格控制成立和调整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商、联合行文等方式处理的问题,不发文成立领导组。已有的领导组调整,原则上每一届政府只集中调整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一般文件内容不超过3000字,内容涉及范围广、事项多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八)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文,减少文件印发数量。五、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公文运转等各个环节安全保密。无论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均要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上处理,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或传输。对涉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知,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杜绝发生失泄密问题。需要定密的公文,制发机关要认真研究,准确定密,并要明确公文的保密期限。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加强文件保密与公开属性的审查。市直各部门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提请中应提出关于文件公开属性(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印发的文件,要对文件进行保密审查后明确标注公开属性。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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