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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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9号)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104号),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细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障烟花爆竹流通领域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对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全市烟花爆竹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成立由分管县(市、区)长挂帅,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与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并按全市统一安排,积极协调组织力量,开展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举办涉及烟花爆竹类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储存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治安及刑事案件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无照无证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用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
安监、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全面落实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制度。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行政许可由安监部门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分为批发、零售和临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3个月。
(二)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烟花爆竹经营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进行布点,总的要求是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在现有21家基础上不再增设;全市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经营网点,由市安监局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合理布设;各县(市、区)应逐步推广烟花爆竹固定零售专营;原则上各县(市、区)城区内逐步取消临时经营网点。禁止在城市市区及乡镇居民区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临时储存仓库;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一条街”;国道、市区道路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干线、城市的集贸市场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禁止个体商户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封签、标签制,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
1、凡向省外购进产品的各重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在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省内准入厂家进货,其产品内包装必须张贴防伪标签、标箱外必须张贴临汾市准入标签。封签、标签由市安监局和市重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根据其购买数量进行发放和管理。
2、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区域划分,从本地批发企业进货;不得在未获得省内准入资格及市安监局登记的外省生产企业进货;不得擅自在外地区二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组织货源。
3、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封签、标签制度,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制度及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最大存放量,限量储存。
(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的性能、特点、正确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提高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自觉性和自我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履行专项整治领导组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发现经营、储存未张贴封签、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处罚,并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现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要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收的烟花爆竹,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专门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临时堆放场所,填表登记后定时予以统一销毁。
质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未张贴封签、标签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照《关于完善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21号)的规定,坚决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进行打击。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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