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2]5号
颁布日期:2012-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营造平安、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现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强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秩序,坚决杜绝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伤亡事故。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各区域、相关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本系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侦查,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监部门

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

(三)质监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

(四)工商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对无证烟花爆竹经营摊位,要坚决依法取缔。

(五)交通部门

加强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监管,严把运输企业资质和车辆技术关,防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消防防部门

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配备灭火器材,坚持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做好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事故。

(七)监察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的执法监察,负责对相关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八)宣传部门

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安全燃放意识。

(九)教育部门

负责在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教育,教育广大中小学生自觉带头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增加学生安全燃放的知识和树立文明燃放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安全事故。

(十)卫生部门

负责制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在医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护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供销部门

负责加强供销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林业、文物旅游、经贸、建设局、供电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企业、输变电设施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看护,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

(十三)公安、安监、工商、消防、质监等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务求实效。

三、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在烟花爆竹限放区域,要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限放区域监管责任人和守护值班责任人,设置醒目的限放警示标识。公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市直各单位、各企业,特别是酒类企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自身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制订安全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安排专门的值班守护人员,及时制止在单位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抓好安全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经营、不文明燃放行为,确保安全。

(二)各级各部门要增强主动防范意识,加强值班、巡逻和守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狠抓落实。因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和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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