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主体企业要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驻矿三委派人员、五人监管小组实行全方位、立体化,不留死角的监管措施,确保过渡期矿井生产安全。

二、所有过渡期矿井必须根据省有关规定,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作业范围限于已布置好的回采工作面,严禁掘进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否则,取消其过渡生产资格。

三、各主体企业是过渡期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足“六大员”,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否则,取消过渡生产资格,并对主体企业予以重罚,直至取消其主体资格。

四、上报过渡期延期生产,但未通过省有关部门验收或未取得过渡期生产相关证照的矿井,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立即制定关闭计划,5月25日前予以关闭,并移交国土部门。

五、过渡期矿井生产期限至2011年9月1日。各相关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及早制定关闭计划,过渡期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关闭。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晋政办函[20ll]5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儆好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符合: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O立方米/吨,且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分钟;实现综采或商档普采的矿井;主体企业对整合包内所有矿井全面完成实质性接管,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签订移交接管确认书。

二.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各市监管过渡期生产矿井由分管副市长签字上报;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过渡期生产矿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上报;上报的过渡期生产矿井,由省煤炭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过渡期生产矿井必须做到:由主体企业组织生产,一个整合包内只能有1个生产矿井;只能在回采工作面组织回采作业,不进行掘进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碍超过50人.;配齐配强“六大员”;落实“五人监管小组”。否则,取消其过渡期生产矿井资格。

四、过渡期生产矿井的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日。对批准的过渡期生产矿井,由省煤炭厅牵头,会同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集中办理相关证照,证照有效期至2011年9月1日。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切实做好过渡期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制度,严格把关,加强监管,严厉执法,确保安全生产。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要责成专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现场盯守检查,工作到过渡期结束、矿井关闭。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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