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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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
忻政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23号文件)及国家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依法办事,认真维护公共交通规划的统领作用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城市交通体系。
2、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组织方式、基础设施和线路安排、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用地保障等内容。
3、编制、修订、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4、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不得随意调整。
5、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在枢纽、公交专用道和场站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同时,不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
二、政府许可,市场选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6、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具备所需经营资质的条件下,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经营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为主要竞标条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7、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核发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证、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须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8、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依法加强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从业人员、运营车辆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对经考核不符合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要求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退出。
9、严禁非法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换法人。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的,依法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同意更新或转让客运车辆的,依法收回原车辆的运营手续,原车辆不得再以原公司手续进行经营。
10、市财政设立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监审办法,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成本监管。对因承担社会福利、实行低票价制度、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和油价上涨所造成的亏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11、税务部门依法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转变观念,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企业运营主体的作用
1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公开招标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后,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依法享有特许经营权。任何机关、企业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特许经营权。
13、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企业经营主体的作用,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法人资格。
14、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改进作风,搞好服务,依法自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
四、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6、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全面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水平。加强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打造优质服务品牌,不断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
17、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客运安全工作职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8、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健全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增强服务、成本、效益和管理创新的竞争意识,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公交文化,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使公交企业真正成为公交职工之家。
19、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及时化解、妥善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引发群体事件。要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可行的应急机制。
五、公开承诺,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公开职责,公布监督电话,完善投诉受理制度,广泛征求市民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将群众反映、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2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度,聘请服务监督员,公布服务电话,接受群众对服务质量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2、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建立良好的运营秩序
23、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准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营运、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强化市场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资金的管理,会同物价部门规范涉及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协同处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群体性事件,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情况,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人社、国土、住建、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关保障工作。
2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牵头组织城市客运、公安、安监、工商、监察、城管等部门,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工作实效,切实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正常秩序。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行为。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制订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内容、质量要求。公共交通企业因内部管理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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