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发〔201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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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通告
铜政发〔20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级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做到依法、文明上访。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铜川市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提出。
三、信访人应当逐级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意虚构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设置障碍、打横幅、发传单、呼口号;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门、堵路、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得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上访;不得围攻、谩骂、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信访名义骗取财物,故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不得组织、煽动、诱使他人闹访滋事;不得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捏造事实,恶意炒作或编发宣传品,蓄意制造社会混乱。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醉酒者以及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走访的,由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解决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九、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上访,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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