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0〕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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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0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二个“防灾减灾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关注,推进各级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根据陕西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陕减电〔2010〕1号)精神,现就开展2010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秦岭北麓、渭河之滨,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灾害种类多、影响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灾害形势愈加严峻,防灾减灾任务更为艰巨。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各类灾害常识、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互救技能,有利于深入推进各级综合减灾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做好“防灾减灾日”宣传作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扎实开展。通过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完善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达到减少灾害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根本目的。
二、广泛开展各项防灾减灾宣传培训教育活动
国家减灾委员会确定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减灾从社区做起”。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是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是防灾减灾的前沿阵地。减灾从社区做起,是以社区为平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有效整合各类基层减灾资源,落实各项减灾措施,增强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提倡减灾从身边做起,动员每个社区的每个家庭、每位成员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关注身边的各类灾害风险,增强防范和应对灾害风险的意识和技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刊发评论文章、播放公益广告、举办专题展览、组织街头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印发科普读物、举办座谈培训、观看科普影视作品、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防灾减灾工作理念,向社会公众广泛普及各类灾害常识、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互救技能。要针对监测预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医疗防疫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应急演练活动。要注重做好针对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单位开展活动时,要广泛使用国家“防灾减灾日”图标,使用图标时应保持标志的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改动。
三、积极促进基层社区防灾减灾工作的全面落实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落实城乡社区各项防灾减灾工作。要组织开展社区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基层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应急预案,明确灾害来临时社区居民的自救互救措施和应急避险场所。要针对社区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社区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进一步完善社区综合减灾基础设施;要鼓励和支持社区家庭做好日常防灾准备,提升社区居民的减灾意识与避灾自救能力。要继续大力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为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四、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日”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
5月10日至16日,全市将集中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我市“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制作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和防灾减灾专题节目,并在“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期间播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大中小学校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开展各种形式的防灾减灾科普宣教活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组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开展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开展,进一步做好当前防灾备灾各项工作,深入查找灾害风险隐患和防灾减灾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方案,完善和强化各项防灾减灾措施,推动防灾减灾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防灾减灾日”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效和经验,于5月19日前将书面报告报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7295714、8729623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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