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建办[2010]586号
颁布日期:2010-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办〔2010〕586号签发人:刘翠乔


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办[2010]586号附件.doc)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市建设交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应坚持依法有据、违法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条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形成或者变更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四)未及时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件的;

(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第六条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答复申请人的;

(三)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建设交通委提供的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市建设交通委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七条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对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

(三)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四)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八条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及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违纪行为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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