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附件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3〕112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3〕1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进度安排,本市将于近期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碳排放监测

纳入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企业下年度监测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并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碳排放监测计划应明确排放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碳排放实际监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做好碳排放报告的报送

本市实施二氧化碳重点排放源报告制度。试点初期,本市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2009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为报告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企业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企业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试点纳入企业于4月30日前将碳排放报告连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参照本文附件1至附件5。

三、做好有关碳排放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

请各试点纳入企业加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测,经营管理好本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并安排本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管理活动。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和增强企业碳排放管理的相关能力建设。

获取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tjzfxxgk.gov.cn>)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专栏。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2314216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天津市钢铁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2.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3.天津市化工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4.天津市炼油和乙烯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5.天津市其他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6.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7.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试行)

8.天津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操作指南(试行)

2013年12月24日

下载附件:【附件1天津市钢铁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doc】

【附件2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doc】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