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地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地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地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地区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地区环境保护局二〇一一年七月)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1年主要污染物控制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5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十一五”期间,地、县(市)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计划,加大主要污染物削减力度,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测,大力实施防污治污综合治理项目,在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新增量高于预期,总量控制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十一五”末,全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5.98万吨(不含兵团,下同),较2005年末的4.9万吨相比增长2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0.7047万吨,较2005年末2.2万吨相比减少68%。

二、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强化环境监管提升达标排放水平、加快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增强环保基础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管理与考核,确保完成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5.《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6.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7.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8.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1年主要污染物控制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52号)。

(三)编制原则

1.完成总控制目标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地区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规划衔接一致。

3.可操作的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单位和项目,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采用高方案预测,突出风险。对新增污染物消减量从严核算,降低风险。

(四)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达的“十二五”末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本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减排潜力,2011年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202.86吨以内,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2.2%;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008.85吨以内,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0.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5465.3吨以内,较2010年减少23%;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0689.69吨以内,较2010年增长不超过15%。以上不含农业源。

三、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1.增量测算。按照2011年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以及新增城镇人口、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的预计值测算,2011年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7.9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增量127吨,生活化学需氧量增量80.9吨。以上暂未考虑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增量(见附表2)。

2.减排量预测及可达性分析。计划中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减排量预计值为53吨,扣除207.9吨的增量,2011年全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7202.86吨,可以实现年度增长率不超过2.2%的控制目标(见附表1)。

(二)氨氮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1.增量测算。按照2011年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以及新增城镇人口预计值测算,2011年新增氨氮量排放量11.55吨,其中工业氨氮增量3.47吨,生活氨氮增量8.08吨。以上暂未考虑农业源氨氮增量(见附表4)。

2.减排量预测及可达性分析。计划中各氨氮减排项目氨氮减排量预计为5.9吨,扣除11.55吨的增量,2011年全地区氨氮排放量为1008.85吨,可以实现年度增长率不超过0.6%的控制目标(见附表3)。

(三)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1.增量测算。根据统计资料测算,2011年全地区总耗煤量约为100.99万吨,新增煤炭消耗量1万吨,全部为非电用煤。按照非电排放强度每吨原煤排放0.0657吨二氧化硫计算,2011年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657吨。

2.减排量预测及可达性分析。计划中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二氧化硫减排量预计为15000吨,扣除657吨的增量,2011年全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5465.3吨,可以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率23%的控制目标(见附表5)。

(四)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1.增量测算。根据统计资料测算,2011年全地区总耗煤量约为100.99万吨,新增煤炭消耗量1万吨,全部为非电用煤。按照非电排放强度每吨原煤排放0.0102吨氮氧化物计算,2011年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102吨。另外,根据2009年和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测算,全地区公路交通运输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300吨。因此,2011年全地区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1402吨。

2.减排量预测及可达性分析。计划中没有氮氧化物减排项目,全年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1402吨,则全地区2011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0689.69吨,可以实现氮氧化物增长率不超过15%的控制目标(见附表6)。

四、2011年地区重点减排项目及预期削减能力

(一)化学需氧量重点减排项目。安排化学需氧量重点减排项目1个,预计减排53吨(见附表7)。没有结构减排和上年结转项目。

(二)氨氮重点减排项目。安排氨氮重点减排项目1个,预计减排氨氮5.9吨(见附表8)。没有结构减排和上年结转项目。

(三)二氧化硫重点减排项目。安排二氧化硫重点减排项目共1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5万吨(见附表9)。没有结构减排和上年结转项目。

(四)氮氧化物重点减排项目。地区没有氮氧化物重点减排项目。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措施

(一)强化监督管理。继续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合监督检查的方法,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手段,确保污染减排项目顺利实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加强监测数据审核与考核,实行监测数据监测跟踪与追究制度。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监控平台建设步伐,建立并完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办法,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效能。

(二)突出部门联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总量控制计划的贯彻落实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和减排项目的日常监察,完善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跟踪检查并依法处罚。各部门不但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而且要突出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三)狠抓工程减排。加快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启动农业源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电厂脱硝,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抓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工作,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坚持“以新带老”和区域总量替代平衡原则,使辖区污染物新增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推进结构减排。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五)加大资金投入。采用企业自筹、财政补助,以BOT模式引入第三方投资等主要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发挥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专项资金和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重点减排工程的顺利实施。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贷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的支持力度,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污染减排。

(六)严格总量考核。按照自治区“十二五”期间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对各县(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全面考核。各县(市)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取消年度任何评优资格,对问题突出的要追究责任,并对相关区域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七)强化舆论宣传。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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