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地区确认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地区确认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3〕47号)的要求,地区行署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经行署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认行政许可事项113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73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0项,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现予以公布。

一、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113项)(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项)。1.权限内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5〕57号)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2.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5〕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3.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第四条。(二)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权限内事故限电序位、有序用电方案、电网防崩溃方案的审核。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十九条。(三)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项)。1.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的安全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2.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三款。(四)地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3项)。1.权限内新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第十三条。2.权限内设立宗教团体的审查审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第二十一条。3.权限内开办经文班(点)的批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五)地区民政局(2项)。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六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六)地区财政局(1项)。权限内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七)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项)。1.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部分第二款。(八)地区国土资源局(5项)。1.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9—13号公告)第十六条。3.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4.权限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审核。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一条。5.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九)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项)。1.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2.权限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53.权限内节能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4.权限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权限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三级(含暂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164号)。7.乙级(含暂定)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新建发〔2004〕4号)。(十)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一条。(十一)地区环境保护局(6项)。6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主席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试生产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3.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六条。4.权限内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第四十九条。5.权限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6.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十二)地区畜牧兽医局(5项)。1.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72.权限内人工受精配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3.权限内在草原上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第五十二条。4.权限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第四十一条。5.权限内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十三)地区农业局(2项)。1.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六条。2.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十四)地区林业局(15项)。81.权限内狩猎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2.权限内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修订)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十三条。3.权限内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5号)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十五条。4.权限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治理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5.权限内营利性治沙治理的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6.权限内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核发。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一9项。7.权限内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8.权限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9.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10.权限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五条。11.权限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审批。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12.权限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发布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13.权限内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发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14.权限内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15.权限内野生植物采集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五)地区水利局(10项)。1.权限内取水许可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2.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3.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4.权限内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1995〕457号)第六条。7.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8.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9.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七条。10.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十六)地区气象局(1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十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广告经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六条,《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五条、第六条。(十八)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5项)。1.权限内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二条。2.权限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六条。3.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一款。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条第二款。5.权限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十九)地区烟草专卖局(1项)。权限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六条。(二十)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8项)。1.权限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第一款。2.权限内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五条。3.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核。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4.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审核。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5.权限内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6.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7.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十八条。8.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须做其他用途的审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二十一)地区教育局(4项)。1.权限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2.权限内民办办学机构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3.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4.权限内高中阶段民办学历教学机构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二十二)地区卫生局(4项)。1.权限内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核发。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2.权限内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3.权限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二十三)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1.权限内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2.权限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四)地区公安局(6项)。1.权限内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五条。2.权限内集会、游行、示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七条。3.权限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二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五条。4.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九条、第十条。5.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九条。6.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十九条。(二十五)地区司法局(1项)。权限内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二十六)地区交通运输局(7项)。1.权限内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十五条。2.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二十五条。3.权限内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的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4.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五十条。5.权限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涉路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6.权限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7.权限内城市客运许可证的核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自治区人大第十届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3〕46号)。(二十七)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项)。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二十八)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3项)。1.权限内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2.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第二十三条。3.权限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八条。(二十九)地区地震局(2项)。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四条、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十条。2.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十八条。(三十)地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1项)。权限内核发拖拉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一百二十一条,《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一)地区无线电管理局(1项)。权限内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运行审批(含频率和呼号的指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173项)(一)国务院、自治区规定下放行署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95项)。1.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项)。(1)国家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核准及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3)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4)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1)—(4)项属于“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轻工、城建、社会事业等)的核准”事项的子项,名称变更为“权限内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核准(属于“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子项)。以上五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6)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2.地区商务局(1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3.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项)。(1)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2)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3)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30万吨以下露天矿山、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和地质勘探单位跨省作业备案。(4)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3)、(4)两项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子项。(5)矿山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6)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5)、(6)两项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事项的子项。(7)不涉及中央和自治区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属于“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的子项)。(2)—(7)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4.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项)。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5.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项)。(1)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2)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3)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名称变更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4)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①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②权限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2)—(4)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6.地区国土资源局(2项)。(1)县(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地区或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2)权限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由地区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7.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2)权限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5)移植古树名木审批。(3)—(5)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08〕44号)。(6)城市、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各类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城乡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8.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9.地区环境保护局(8项)。(1)权限内在人口集中地区熔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2)权限内夜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各种活动的审批。由地区或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3)权限内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核发,变更名称为:“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实施权限范围: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3)、(4)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的子项)。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所列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跨地区、存在特殊情况和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属于“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的子项)。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所列能源、交通、城建、社会事业等14个大类45小类(见下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水利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引水干渠长度10千米以下;老渠改造。农田水利工程。(二)能源天然气水电站: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非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以下(不含22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洗选煤项目(除自治区级以上核准或备案的);型煤、水煤浆生产。本地(州、市)行政辖区内煤炭储存、集运。本地(州、市)行政辖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输油管网,油田内集输管网;成品油的储存设施。本地(州、市)行政辖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输气管网、气田内集输管网和接收、储运设施,以及加气站。(三)交通公路辖区内不跨区域、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以下公路及农村公路。(四)信息产业一般电信基础设施。一般邮政基础设施。(五)冶金有色金属制品的压延加工、铸造。(六)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水泥粉磨、搅拌站;水泥制品。日产500吨以下的玻璃生产线;年产3万吨以下玻璃纤维项目。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及轻质建材制造。年产5000吨以下岩棉。石灰和石膏制造。土砂石开采。(七)化工复合肥生产。无机涂料,水处理剂。不含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单纯药品分装、复配。饲料添加剂:农药制剂分装、复配;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八)机械交通运输设备非整装机械设备的制造和加工。(九)轻工粮食、饲料及植物油加工。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下规模屠宰场;肉禽类、蛋品、水产品、乳制品加工及其他食品制造。非原汁饮料,酒精饮料及单纯勾兑的酒类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再生纸;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塑料制品制造;工艺品制造。不含制革、毛皮鞣质的皮革、毛皮、羽绒加工,不含洗毛、染整、脱胶工段和不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服装、鞋业制造。(十)城建城市天然气供应;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下的热力生产;热力供应。管网建设;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生活垃圾集中运转站;城镇粪便处理;城镇河道和城镇湖泊整治;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市政道路。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运站;加油站,加气站;洗车场,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陵园,公墓等。(十一)社会事业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项目和资源保护项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专科防治所(站),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疗养院、福利院,动物医院。非新建研发基地。体育场,体育馆,射击场;展览馆,档案馆,纪念馆;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胶片洗印厂,批发市场,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一般社区服务实施。注:表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7)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的子项。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所列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跨地区、存在特殊情况和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除外)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属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的子项。部分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环保部令第2号)所列能源、交通、城建、社会事业等14个大类45小类,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含试生产的审查)目录,内容同前目录表。(十二)农、林、牧、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田改造项目、农产品基地项目;非原料林基地;防沙治沙工程;年存栏量折合5000羊单位以下的围栏养殖。(十三)地质勘查基础地质勘查,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矿产地质勘查(不含开发、生产)。(十四)辐射IV类、V类放射源,III射线装置。(5)—(8)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91号)。10.地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1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11.地区林业局(4项)。(1)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2)木材运输证(出疆)的核发。(1)、(2)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3)外省区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下放后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4)权限内调运(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下放后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3)、(4)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12.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4项)。(1)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电梯安全管理A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2锅炉作业一级锅炉司炉G1二级锅炉司炉G2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3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4气瓶作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5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1(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权限范围: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使用登记,客运索道使用登记)。(2)、(3)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部分下放:下表所列8个子项中的28个小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91号)。13.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10项)。(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6电梯作业电梯司机T37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指挥Q3乔门式起重机司机Q4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升降机司机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N1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内燃观光车司机N4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66号)。(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3)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5)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6)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2)—(6)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7)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1〕31号)。(8)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9)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审批(属于“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事项的子项)。(10)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属于“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事项的子项)。(9)、(10)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14.地区卫生局(6项)。(1)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后由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2)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后由地、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3)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5号)。(4)权限内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5)权限内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6)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依据: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15.地区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16.地区气象局(4项)。(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3)在一般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4)权限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3)、(4)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17.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项)。、(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以上三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4)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6)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审批(含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变更)。(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审批(含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的变更)。(4)—(7)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1〕31号)。18.哈纳斯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项)。权限内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19.地区路政(海事)局(7项)。(1)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的审批。下放后由地区路政(海事)局实施。(2)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国省道、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下放后由地区路政(海事)局实施。(3)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后由地区路政(海事)局实施。(4)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的审批,名称变更为:“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下放后由地区路政(海事)局实施。(5)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疆内跨州、市(地)超限(超重)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外其余项目的审批(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事项的子项)。下放后由地区路政(海事)局实施。(6)船舶登记。下放后由地区路政(海事)局实施。以上六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7)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91号)。20.地区公路管理局(1项)。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国省道、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许可。下放后由地区公路管理局实施。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21.%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1项)。跨州、市(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属于“跨省区、地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的子项)。下放后由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22.地区公安局(8项)。(1)设立拍卖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人数在5000人以上)。(3)权限内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4)权限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5)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下放后由地区公安消防机构实施。(7)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下放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8)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核准。下放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以上八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23.地区水利局(2项)。(1)权限内凿井方案的核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2)权限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24.地区农业局(1项)。植物产地检疫。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25.地区财政局(1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4号)。(二)国务院、自治区下放县级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3项)。1.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3项)。(1)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审批。(2)权限内核发牧草种子生产许可证。(3)权限内核发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上三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2.县级林业行政部门(3项)。(1)权限内产地植物检疫,变更名称为“权限内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下放后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2)权限内调运(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下放后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实施。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3.县级地方税务部门(3项)。(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2)到临时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的审核。(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以上三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4.县级农牧业机械管理部门(1项)。权限内核发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5.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1项)。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1〕31号)。6.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4项)。(1)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的审批。下放后由县(市)路政(海事)局实施。(2)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国省道、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许可。下放后由县(市)公路管理局实施。(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国省道、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下放后由县(市)路政(海事)局实施。(4)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疆内跨地区超限(超重)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外其余项目的审批(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事项的子项)。下放后由县(市)路政(海事)局实施。以上四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7.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8项)。(1)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名称变更为“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2)权限内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名称变更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3)权限内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4)权限内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6)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核准。以上七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8)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8.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事项的子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9.县级气象主管部门(2项)。(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10.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项)。(1)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2)权限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11.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由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2)权限内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实施。以上两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1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项)。(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四条第四款。(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5)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第三款。(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十五条。(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十八条、第三十条。(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9)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6号)第十四条。(10)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6号)第十五条。(1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一条。(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条。(1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五条三款。(14)广告经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13.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3项)。(1)权限内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2)权限内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3)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批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14.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1项)。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15.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项)。(1)权限内开垦荒坡地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2)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16.县级渔业部门(3项)。(1)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2)权限内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许可(政府批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3)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三)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25项合并为7项)。1.地区环境保护局(5项合并为2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含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含权限内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2)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2.地区水利局(9项合并为3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施竣工验收”: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2)下列事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权限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3)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河道管理审批”:权限内在堤防上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验收;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等活动的审批;权限内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或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3.地区林业局(2项合并为1项)。(1)下列事项合并为“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内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4.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9项合并为1项)。下列事项合并为“企业注册登记”: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非法人企业(含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经济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准登记;各类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91号)、《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

三、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0项)(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项)。取消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二)地区水利局(1项)。取消护堤护岸林木采伐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取消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五)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8项)。1.取消营业性文化表演团体的设立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2.取消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和出租审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3.取消出版物零售出租审批设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4.取消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5.取消开办武术学校审批。6.取消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5、6两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7.取消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8.取消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7、8两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六)地区卫生局(2项)。1.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2.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以上两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七)地区公安局(3项)。1.取消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2.取消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3.取消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以上三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八)地区地方税务局(2项)。1.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46项。2.取消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九)地区档案局(1项)。取消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确认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5项)(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项)。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2.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内容的核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八条。3.权限内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4.权限内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5.权限内《收费许可证》的核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二)地区民政局(1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3项。(三)地区财政局(15项)。1.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2.财政贴息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4项。3.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8项。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1项。5.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四条。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的审核登记。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第四条。7.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第三项。8.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四十七条。9.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第三项。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11.预算单位预、决算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12.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六十二条。13.财政补助、补贴事项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企〔2009〕137号)。15.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四)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项)。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5项。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地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共同审批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6项。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地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共同审批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8项。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5.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五)地区水利局(1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六)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1项。(七)地区税务行政主管部门(9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4.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5.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6.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7.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8.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9.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以上九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八)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1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7项。(九)地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4项)。1.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2.权限内跨县(市、区)、州(地、市)聘用宗教教职人员的批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15号公告)第10条。3.权限内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4.民族成分更改审批。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十)地区档案局(3项)。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4项。2.权限内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3.对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开放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十一)地区国家保密局(1项)。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9项。(十二)地区残疾人联合会(1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10项。(十三)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项)。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350号)第二十六条。2.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350号)第二十五条。(十四)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项)。权限内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新企政职办〔2007〕01号)第三十八条。(十五)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项)。1.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2.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十六)地区统计局(1项)。权限内从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七条第三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7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十七)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1项)。权限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室的备案认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一条。(十八)地区无线电管理局(1项)。“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依据:《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

五、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一)地区财政局(2项)。1.取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取消财政退库事项审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二)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项)。取消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三)地区畜牧兽医局、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四)地区水利局(2项)。1.取消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2.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以上两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五)地区地方税务局(3项)。1.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2.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3.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以上三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六)地区档案局(1项)。取消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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