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财政局拟定的《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州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自治州本级预算部门按照自治州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额度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结余资金、专项账户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等。

第三条部门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四条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自治州本级部门应当对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部门决算报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州本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对于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混账管理、核算不清的,州财政局对其结余资金全部视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章部门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州直部门应对本部门的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如实填写本部门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连同有关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送州财政局。

第七条州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州直部门。

第三章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基本支出结余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办理结转手续,用于次年部门基本运转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州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各部门在次年提出基本支出追加申请时,首先使用部门上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州财政再予追加预算。

第九条对自治州本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办理有关手续。

州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次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州财政局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州财政局在次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已实施完毕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一律收回预算;到年底仍未执行完成的,经审核确实需要结转次年使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次年继续安排使用,但在办理结转手续时,部门要提出次年项目的执行期限,在次年执行中必须按照资金使用的时间要求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的,收回预算。

对一些跨年度执行的基建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结转手续,但必须在项目规划期限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的,收回预算。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项目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部门基本账户和专项账户的结余资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化账户结余。州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消化结余资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消化部门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二条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不具备执行条件、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州财政局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调减当年该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或调整用于该部门新增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规模较大的项目资金(含部门基本账户和专项账户),州财政局应当及时提出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调减该部门当年预算,或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其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抵顶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数额。

第十四条实施对各部门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的管理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快、使用效果好的专项资金,州财政局在安排次年预算时优先予以考虑;对预算执行进度慢、使用效果差的专项资金,次年暂缓安排或取消预算。

第十五条建立对各部门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年度预算执行中,州财政局按季度通报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及时消化结余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审核、对账、汇总和上报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结余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和申请支付工作;负责提出消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建议;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局各相关业务机构职责。

财政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州本级部门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负责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结余资金使用的审核下达工作;负责按期通报各部门结余资金有关情况。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州本级部门当年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额度结余确认工作;负责结余资金的拨付与核算,负责结余资金会计账务处理。

财政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部门的结余资金(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额度结余)的年终审核、对帐和确认工作;负责部门结余资金的汇总整理工作;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调整变更申请和抵顶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余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提出消化部门结余资金的意见、建议;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自治州本级部门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对未执行完政府采购的项目,加快采购进度。

第六章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州财政局、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州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十九条对州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州财政局、审计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口岸)、自治州本级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县(市、口岸)、各部门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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