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

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以下简称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天然林保护管理中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公园管理中心牌子,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林业局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公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全州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和申报公益林实施单位公益林管护、营造林、森林抚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㈢负责全州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后续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审查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州森林公园的设立、审批和申报工作,归口管理全州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工作。

㈣指导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林产品生产和加工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公园和后续产业资金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公园环境保护、护林防火、社会治安、安全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㈤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公益林信息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

㈥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设2个内设机构(相当于科级):

㈠综合科。

组织协调管理站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拟订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和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的审查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㈡财务科。

负责公益林实施单位和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营造林、森林抚育和基础设施、森林公园建设等相关项目的编制和申报;指导公益林实施单位、国有林场对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公园和后续产业资金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和财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站列全额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名。

四、附则

本方案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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