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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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行办发〔2015〕88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0〕4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哈密地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哈地党办发〔2015〕41号)精神,促进地区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家庭服务业产业化水平为导向,以改善各族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指数为重点,以促进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加快全地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2016年—2018年,推进哈密地区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构建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形成能够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家庭服务体系。
1.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3000—5000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约率达80%以上;
2.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2000—3000人;
3.建立3—5个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家庭服务业,各类家庭服务业实体达200家以上;
4.加强社区家庭服务站建设,推动家庭服务企业进驻社区,80%的社区建立服务齐全的社区家庭服务站;
5.加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充实、升级家庭服务业公共平台,健全服务网络,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家庭服务业发展重点。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家庭小型化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康复服务等,构建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坚持社会化方向,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入驻社区,创办“社区家庭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服务站”由社区监管,家庭服务业企业运作。
(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服务指导。各县(市),地区人社、发改、民政、财政、商务、住建、卫生、工商、教育、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解决家庭服务业发展难题;对涉及从业资格的审批,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监管。指导成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依托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对家庭服务市场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重点监督诚信经营和服务情况、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持证上岗和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监督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社会信用体系,将家庭服务业监督情况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并定期通报,接受全社会监督,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加快家庭服务业设施建设。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家庭服务业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在新建居民区、实施城市改造时,要将家庭服务业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家庭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家庭服务业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推进家庭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居民受益”原则,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生活照料、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家庭服务项目,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信息化质量。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及时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建立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情况、服务品牌和从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鉴定经历、个人从业情况、服务监督评价等资信查询功能,提高管理效益。
三、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培训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根据地区家庭服务市场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
1.地区人社局牵头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鉴定工作,构建和畅通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从初级、中级到高级工的发展通道。
2.对具有哈密户籍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纳入家庭服务业职业(工种)培训补贴范围。
3.对经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家庭服务业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每人补贴标准:家政服务员1500元;家庭餐制作1500元;养老护理员1500元;育婴员1500元;催乳师1500元;老年心理疏导1500元;保洁员750元。
4.对已取得初级家庭服务业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参加中、高级技能提升培训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按相应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5.对愿意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可参加创业指导培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创业的,给予培训学校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250元。
6.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业新录用员工,有培训条件的可自行开展培训或师带徒培训;没有培训条件的,可委托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或地区人社局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家庭服务业企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7.家庭服务业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或当年的两后生就业,并经培训取得家庭服务业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关于下达2015年自治区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8.为提高社会服务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发展,每个服务站必须配备1—2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并按照取得证书水平(初级、中级)给予相应岗位补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地区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示范性强、规模化发展、积极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
1.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基金,奖励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2.每年年底,对当年新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人数达到70%以上,少数民族占当年新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人数35%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可按实际新吸纳本地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资金奖励。
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业富余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并享受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达到1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扶持资金;达到30人以上的,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达到5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4.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的本地农村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每年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工资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5.鼓励本地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对护理失能(完全丧失自理能力)、半失能(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老人的护理人员给予岗位补贴,稳定养老护理从业人员队伍。对本地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家庭服务业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护理失能老人的护理员,每人每月给予800元的岗位补贴;对护理半失能老人的护理员,每人每月给予6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三)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担保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对初次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本地城乡劳动者,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每次为2年,可连续享受2次,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地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5万元的累加贴息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当期基准利率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五)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家庭服务业企业新吸纳本地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六)落实税收减免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11〕71号)要求和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七)鼓励社区创办社区家庭服务站。鼓励社区积极引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入驻社区创办“社区家庭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上门养老、家政服务、社区食堂、社区照顾(托幼、托老、托残)等家庭服务,对“服务站”管理规范、群众测评满意、社会效益显著的,每年给予社区5000元—10000元的工作经费。
(八)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分险。
(九)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5〕143号)、《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15〕142号)等精神,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经济困难的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由政府给予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
(十)资金保障及使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等补贴和贷款贴息、就业援助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扶持资金、岗位和生活补贴、工作经费、奖励资金,从地区和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持基金中支出。资金支付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哈密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建立由地区人社局牵头,地区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局、教育局、住建局、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地区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地区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强化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指导。
(二)健全行业组织。组织地区家庭服务业各类从业实体推选代表成立哈密地区家庭服务业协会,由地区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导和监督,统一制订行业标准及服务规范,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家庭服务市场情况检查,加强市场日常监督,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给有关职能部门。
(三)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市场。促进家庭服务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坚持走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道路,推动家庭服务业市场资源整合。建立和培育发展家庭服务业综合服务市场,实现家庭服务信息发布、家庭服务项目创业孵化、技能培训、劳务用工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强化家庭服务业人才培训,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培训机构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和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学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
(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家庭服务业企业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业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和逐步增长。保障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劳动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业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推广家庭服务社会化的新观念,肯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需求;要及时总结推广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要定期组织开展“优质家庭服务企业”、“优秀家政公司”、“家庭服务明星”等评选活动,并给予奖励,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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