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塔行办发[2010]115号
颁布日期:2010-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委、办、局:

《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一О年九月十六日

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宣传学习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现代化程度和经济成长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推进信息化是关系地区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改革开放、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条例》是我国西部省区制定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化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贯彻落实《条例》对于促进地区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推进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增强全民信息化法律素养。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宣传方案,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等多种宣传渠道,采取举办座谈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宣传工作,使《条例》深入人心,努力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群众关心、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和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条例》在促进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条例》内容涵盖信息化管理体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针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要集中安排时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培训班,定期组织学习交流会、研讨会,交流学习经验,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增强和提高法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用《条例》规范和指导政府的行为。各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正确运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指导实践。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依法推进信息化工作

(一)健全管理体制。根据《条例》第四、五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确保人员、编制、职能到位;发改、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要逐步形成政府宏观决策、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信息化管理体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根据《条例》第四、六、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同时要加大投融资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化投入格局。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地区、各县(市)、各部门的信息与网络系统运行、维护业务,应当逐步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与网络运行、维护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并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各自年度财政预算。

(三)加强规划管理。按照《条例》第二章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规定,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负责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并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信息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运行合格后,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息工程验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信息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产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一)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绩效、人事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工程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督查考核体系,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工程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继续提升和完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满足与国家和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对接的需求,实现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等各项应用系统的建设,加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循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三)加强政府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标准和目录体系,积极推进地、县(市)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促进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

(四)推进企业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根据《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推进农村信息化的具体扶持政策和措施,深度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要鼓励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效率。

(五)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并会同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查找隐患,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充分发挥《条例》对我区信息化发展的规范引导作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支持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府信息共享、信息工程绩效评估、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相关管理办法,加强事关信息化建设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信息化政策体系。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信息化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机制,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对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地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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