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人口信息化管理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人口信息化管理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保政办发〔2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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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人口信息化管理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给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信息支持,为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数据依据,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人口信息化管理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务求实效、安全可靠的要求确立科学的人口计生信息资源观,提升全市人口计生网络普及水平、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广泛应用人口计生信息技术,转变人口计生传统工作方式,发展人口计生信息服务业,提高人口计生工作质量和效益。坚持“整合、应用、共享、安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电子政务为突破口,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着力构建“一个中心、五个载体”,即:建设人口计生数据中心,整合人口计生信息资源,构建全市统一的存储、管理和分析平台,推动业务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信息采集应用系统、信息服务应用系统、业务执行应用系统、决策支持应用系统。计划于2010年完成全市乡、村两级信息化建设,全市“十二五”期末建成市、县、乡、三级人口计生信息系统。
二、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有效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为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统筹兼顾,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采集、核查、录入、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核查信息;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提供户籍和暂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民族等核查信息;民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婚姻状况等核查信息;卫生部门职责是提供各年度接生、出生证明、预防接种等核查信息;教育部门职责是负责提供小学及幼儿园现在校(园)学生的基本信息。
三、经费保障
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和出生人口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四、内容和时间
工作内容:一是对全市10年来出生人口基本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启用新的人口计生基层统计台账;三是完成全市人口数据库信息初始化工作。
工作时间:2010年1—2月完成信息采集、核对、建账工作;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2000—2009年出生家庭录入工作;2010年6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家庭的录入工作;2010年7—8月市级组织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把信息质量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建立信息质量首查责任制,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县级要抓实队伍培训,打牢工作基础,督查好工作进度、质量。各级不得将此次取得的信息数据,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人口计生队伍建设,做到县、乡都有专职的信息管理人员;二是要注重复合型信息化技术人才的引进。
(三)建立信息安全保密机制。内部网络信息的采集要实行专网下载、专人管理,严格履行有关保密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个案信息,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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