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09〕81号
颁布日期:2009-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大政发〔2009〕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关于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改善行政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意见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是通过法律手段履行市场调节、经济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最终要实现为企业、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目的。近年来,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州的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但是,由于认识偏差,机制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片面执法、机械执法、违法执法、借法谋利的情况,存在未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情况,存在执法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协调,各自为阵,破坏了法制统一的情况,存在少数部门怕担责任,不作为、慢作为等消极执法的情况。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重视,加以纠正,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底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州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形势严峻,经济增速放缓,城乡劳动者和地方财政增收难度加大等问题。积极主动地应对危机,保持全州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围绕中心,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树立“人本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责任执法”等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善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就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

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执行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等工作程序,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关。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采用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以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特别是涉及生产、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要注意听取生产、销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要正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权限,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保留的事项。同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时,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探索规律、创新方法,体现地方特色,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运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原则下制定变通规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要大胆起草制定我州的新办法、新举措;凡是其他地区已经先行成功的,要大胆学习、借鉴、移植;凡是法律、政策有弹性规定的,要在规定范围内找准切入点,做到事理、法理、情理、条理的有机统一,制定有利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可行措施,为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行政审批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150号令)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精简申请材料,集中内部职能,压缩内部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创造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软环境。

(一)严格规范实施。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实施,不得增加审批条件、延长办理时限。

(二)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凡是涉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群众自主创业的审批、许可事项,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定牵头办理部门,实行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

(三)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规范行政收费制度。凡是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单位一律不得再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企业、群众确因经营困难、生活困难无法足额缴费的,要酌情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或审批权限搭车收费。

三、行政处罚

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相当,处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在处罚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分故意和过失、实体和程序、造成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同情况,妥善处罚,提升处罚的公信力。要遵循过失违法轻于故意违法,程序违法轻于实体违法,无违法后果违法轻于有违法后果违法,初次违法轻于屡次违法,公益违法轻于私益违法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原则,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通过依法执法和合理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的公信力,增强执法的社会效果。对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依法应予惩戒的,在作出惩戒的同时要积极帮助违法者查找违法原因,提出防止再次违法的改进措施和办法,努力实现最佳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罚没收入,坚决杜绝将罚没收入作为工作经费来源。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他行政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否则,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三)全面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程序。参照和借鉴近年来司法部门执法宽严相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在行政处罚实施中推行“对初次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处罚程序。即除了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外,行政执法部门对初次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都要执行三步式处罚程序。

第一步,教育规范。指由执法部门通过书面告知形式,督促行政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指出违法行为促其自行整改的程序,此期限一般为3天,在此期间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再处罚;否则,不受3天限制,可直接进入第二步程序。

第二步,限期整改。指经教育规范,行政相对人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或又再次明知故犯的,执法部门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的程序,此期限一般为4至15天,有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整改,相对人改正的,不予处罚;否则,不受4至15天限制,可直接进入第三步程序。

第三步,依法处罚。指行政相对人拒不整改,或者曾被限期整改、受过处罚又再次明知故犯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罚的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认真检查执法方式方法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要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对行政相对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既要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严格,放纵、袒护违法行为,又要避免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对立情绪和不稳定因素,防止把执法简单化为“执罚”。

四、行政检查

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检查主要由州、县市行政机关实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有统一部署、要求的外,在确保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包括联合实施、合并进行的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五、行政争议

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能调则调,能和则和,当罚则罚,罚和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防止、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要在机制上积极探索党委领导下、政府主导下的维权、维稳机制,注重依法化解,特别是充分和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依法化解矛盾争议。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合理合法的应予采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的处理结论可选择作出的,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沟通、协商,选择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认同和接受的处理结论。

六、执法监督

政府法制、纪检监督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作风监督,对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活动主体资格管理。一是机构改革完成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对各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并公告,凡未公告的,不得进行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进行举报。二是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除已经向省政府法制办申报备案并经同意不需要再办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凭《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云南省委托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效力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3号)。三是各级人事部门、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履行执法职责的公务员,或因人力不足而使用的履行执法职责的事业编制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法组织,其执法人员必须是该组织中履行执法职责的事业人员、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法企业,其执法人员必须是该企业中履行执法职责的管理人员,临时工、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的合同工不能作为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必须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被委托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的公务员、事业人员、技术人员。四是严格培训考核。州政府法制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组织,科学确定培训内容,严格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五是强化执法证件管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凡是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或者经行政诉讼被撤销、确认为违法的,要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重新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内被两次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取消执法资格,由所在单位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各级各部门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宪法保障人权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因此,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做好征求意见、公开听证、事项公告、依法补偿等具体工作;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中要听取被处罚人陈述意见、申辩意见,明确告知处罚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在重大决策中要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做好听证、通报、公示等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中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民为本,尊民、敬民、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

八、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紧紧围绕政府管理的目标和宗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统筹协调,步调一致,破除各自为阵的现象。为此,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系协调、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国土、农业、林业、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各种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避免各种规划的冲突矛盾;安监、公安、交通、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安监、发改、经委、商务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协调和管理;监察、法制、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配合。通过完善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各自为阵、邀功诿过,形成整体合力,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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