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红政办发〔2015〕10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2015年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2015年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红河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规划(2015—2020年)》(红政发〔2015〕54号),按照《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红政办发〔2015〕13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制定2015年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15年1月31日,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三、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组织实施,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清理原则
坚持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确保法制统一。
五、清理方法和内容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废止的处理:
1.已被有关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2.依据缺失,即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
3.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
4.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修改的处理:
1.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
2.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3.同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同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不协调、不一致的规定;
4.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内容的规定;
5.没有实行有效期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结束后,针对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分别作出《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修改XX(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六、清理步骤
(一)交办清理任务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将应当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交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清理。
(二)报送清理意见阶段(10月1日前完成)
承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精心组织,认真梳理查找问题和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并拟定决定草案报送制定机关。
(三)审议公布上报阶段(11月10日前完成)
决定草案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由其法制机构办理公布、报送备案手续。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障到位
这次清理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保障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细致操作,全面清理
制定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内设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做到“一件不少、一条不缺、一字不漏”。
(三)保证质量,按时完成
制定机关、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开展工作,按时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
(四)面向公众,信息公开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201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务必于2015年12月15日前在各自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州政府法制办联系解决。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5年12月15日前报送州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张春明、金跃;
联系电话(传真):37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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