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4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

(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长效机制,继续保持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体目标有:

(一)杜绝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事故。

(二)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争取有10%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为省级标准化企业。

(三)全面落实经营(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全面实现烟花爆竹流向管理。

二、工作重点

本次整治工作的对象是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长期性零售经营单位。省局将缙云县、慈溪市、临海市和杭州市余杭区等4个县(市、区)列为打击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行为重点地区。

三、工作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单位除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外,每季度须对照《烟花爆竹生产(或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附件2)和有关标准、文件的要求,开展不少于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零售经营单位每半年对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附件3)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3.每季度(零售单位每半年)向直接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按国家相关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5.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完善流向登记制度。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落实地方政府安全责任制,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监管工作落在实处。

2.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推进实施。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生产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坚决杜绝“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组织生产的现象,督促批发经营单位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提高“两签”制度执行率,严格定向采购,严禁仓库超量存储。认真执行对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继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抽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3.切实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对整治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指导、督促其完成整改任务,直至达到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对不能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和单位要向全社会通报,并及时上报省安监局予以处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从4月上旬起至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大检查,重点检查批发单位流向登记制度的落实和零售单位进货渠道是否规范的情况。通过检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堵住非法产品从正规销售网络流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省局将根据各市检查情况对部分市、县组织抽查。

5.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各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打非”工作方案,要明确一个重点整治地区,并针对性的开展两次以上的联合执法行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定期组织排查的“打非”工作长效机制,使“打非”工作切实取得实效。注意加强跟踪落实,防止整治后发生反弹;

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市要在9月底前完成省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初评和名单上报工作,全年10%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通过省级达标的要求。

7.加强工作创新,认真落实服务企业的工作要求。根据落实“百千万”安全服务专项行动的要求,研究确定全省烟花爆竹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和安监人员联系名单,制订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相关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完善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加强经营布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市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从严控制城市建城区、人口密集区、热闹繁华主街道、主通道零售单位的布点,既要避免形成市场真空,又要防止由于布点过密而形成烟花爆竹市场。同时,积极创新管理方法,在保证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各地尝试推广零售经营许可权拍卖、招标制度。

9.各地要在年中和年底各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督查,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安全整治工作。省安监局适时组织一到二次的整治工作督查。各县(市、区)安监局的检查或督查频率,由各市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全省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真抓实干,切实取得成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要按全省整治工作的要求,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建立工作基本情况台帐,建立本地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专项整治与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台账。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力量,抽调必要的专业人员,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在整治工作中要规范执法程序,确保依法行政。

(三)加强指导,宣传到位。各地要加强整治工作的指导,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黑板报、报纸等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烟花爆竹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认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四)加强监督,严肃追究责任。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严肃处理不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存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做好整治信息上报工作。各市及4个重点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在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局危化处;同时,在每个季度末及时上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4),在2009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上报。

附件: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表

4.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