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厅机关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上述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可以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进行具体认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规范性文件由厅机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经协商,由一个业务处室为主起草;属于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处负责起草,业务处室配合。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厅法制处应当对本处或者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并经征求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公开征求来的相关意见,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厅法制处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提请厅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并由厅长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签批或者会签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业务处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报厅法制处备案。报备材料要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各式一份。
(二)业务处室报送给厅法制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含文号);
3.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
4.省法制办要求登记、备案需补充提供其他材料的,厅法制处一并通知业务处室提供。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机关、发布时间、报备时间等内容。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文件涉法内容说明: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阶文件依据;②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及其法定依据。
2.文件制定程序说明:①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情况;②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意见采纳情况;③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情况;④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情况;⑤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情况;⑥如果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应当在报备说明中载明紧急情况事由及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等情况。
3.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自公布之日起少于30日的,应当说明法定事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应当说明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
(五)厅法制处负责报省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待省法制办准予登记后自动进入网上报备系统。业务处室将报备材料提交给法制处后,厅法制处应当指派专人登录浙江省法制办网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备案内容输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报备工作。厅法制处负责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登记、备案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法制处将统一编号连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发送给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96号)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公开。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