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培优育强、创业辅导、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高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企业获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现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每年限额退还增值税(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落实加快办理出口退税的措施,对生产型小微出口企业(新办除外),做到当月受理申报、当月审核审批、当月办理退库。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免除小微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针对小微企业的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三年免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向小微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企业加入社会团体应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单位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市减负办要建立全市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的监测评估结果。

二、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五)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要优先安排用地集中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服务、交流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对受政府委托,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政府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对其加强风险监管。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限制。鼓励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推广林权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申请人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许可,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原则上在受理后一周内办结。

(八)优化用地管理。鼓励小微企业厂区内空闲地转让,对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空闲土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准予部分转让。对土地合法取得的,但无地面建构筑物房产证的土地,企业具有地面建构筑物权利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无法办理房产证书面证明和当地政府同意转让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对已竣工部分超过整个项目工程建筑面积大于50%的项目,准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便于分期办理房产登记,增加企业抵押物。

(九)建立健全分类统计与监测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培育与运行监测体系,对入库企业进行监测分析。市统计部门要按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覆盖一、二、三次产业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和规定,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

三、引导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十)加大创新人才激励。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对到小微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可按一定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在我市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来华在我市定居的专家,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加大培优育强力度

(十一)激励企业加快发展。以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为导向,开展“成长之星”企业评选工作,每年择优评选产生15家左右湖州市“成长之星”企业,对入选的年度“成长之星”企业,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开拓市场。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示展销会、博览会、洽谈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公布的海外重点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分别给予80%和50%的补助。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推荐组织的其他境外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给予30%的摊位费补助;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公布的国内重点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省、市经信委等部门组织的其他国内展会,经审核后,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给予30%的摊位费补助。同一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小微企业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五、促进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比重不断上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创新针对科创型和特色产业等小微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创新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大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排污权等抵质押贷款。继续推进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实施,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支持覆盖面。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和还贷、续贷方式限制,充分发挥财政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信贷资金周转困难。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的2.5‰给予风险补偿(随省每年下达的文件而调整)。

(十五)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小微企业。对当年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成立三年以上、担保业绩良好的担保公司可适当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当年中小微企业担保总额占担保总额的70%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实行分档奖励:年放大倍数在3倍至5倍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奖励;5倍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2‰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贷款担保实际代偿后,按代偿后的净损失给予1%的风险补偿。其中,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组织上报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开展创新性担保业务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且风险承担比例不低于20%的金融机构,对其实际发生坏帐后的净损失,按银行承担风险比例给予50%的风险补助,单个银行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小微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优质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和指导。做好“区域集优”债券融资项目试点,扩大小微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规模。鼓励小微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等方式。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领域。

六、加大领导和考核力度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督查。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定期沟通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将小微企业工作考核列入对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七、附则

(十八)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小微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

(十九)每年3-4月,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开展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自主填写湖州市小微企业政策补助申请表,由各区经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至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审定。

(二十)本意见中财政补助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州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立新

副组长:周永良(市政府)

熊全龙(市经信委)

周建明(市财政局)

成员:王晓军(市发改委)

吕行(市金融办)

梁军(市监察局)

张向阳(市财政局)

周军(市外经贸局)

闵新华(市统计局)

姜捷(市国资委)

沈福群(市人力社保局)

蒋育琴(市法制办)

高东(市环保局)

朱延林(市经信委)

庞娟英(市行政服务中心)

虞伟瑛(市国土资源局)

费会平(市中级法院)

沈利剑(市公安局)

李伟(市司法局)

金毅伟(市教育局)

屠纪民(市科技局)

戴健(市建设局)

张树明(市交通运输局)

陈利民(市国税局)

肖水贤(市工商局)

施为建(市质量技监局)

郑锦国(市人行)

冯明(市银监局)

费苹儿(市工商联)

蒋仁林(湖州电力局)

吴继建(联通湖州分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朱延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林明(市财政局)、唐倩(市经信委)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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