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3〕11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53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教学〔200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3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我市将有毕业生6873名,比2002年增加2190名。由于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要求,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努力拓宽就业渠道,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促进各类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放开接纳高层次毕业生来宿就业
要畅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对自愿来宿迁就业和创业的高层次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本市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就业条件的高层次毕业生。
积极引进研究生来我市就业。到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特殊岗位录用考试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用人手续;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根据预期效益和贡献自主协定工资标准。其随迁家属可在本市任一地区办理落户手续;随调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优先予以联系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由用人单位负责联系办理,免收择校费。
努力创造条件接收本科毕业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需求状况,提出接收本科毕业生计划。党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在接收毕业生时,按照招收录用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用。教育系统紧缺的本科毕业生以及企业单位接收的本科毕业生,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只要在宿迁落实就业单位,均可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三、着力做好专科以下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2003年我市专科、中专毕业生4791人,占毕业生总数的70%,专科以下毕业生就业问题是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类企业单位要力争多安排一些岗位,多吸纳储备毕业生。要逐步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的目标,有计划地挑选一些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或到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工作。针对目前机械电子、市场营销、医疗服务、装饰维修、物业管理等行业对专业人才需求较多,而高层次人才涉入可能性小,下岗待业人员又不能胜任的特点,要动员和指导广大专科以下毕业生抓住机遇,尽早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才市场的作用,采取网络、电视、报纸发布用人信息以及举办人才集市、大型人才供需交流会等方法,多做牵线搭桥工作,使毕业生大部分或全部就业。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与经济发达地区用人单位联系,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妥善安置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
对父母双方均失业、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家庭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尽量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优先予以安置。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技能培训。
五、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生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和聪明才智自主创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要引导广大毕业生逐步树立“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即为就业”以及“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等新型就业观。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非公经济组织寻找就业机会,使之成为我市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方向。要紧紧抓住农村城镇化、城市加强社区建设以及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择业机会,主动提供职业介绍、择业指导等服务。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录(聘)用的毕业生,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六、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自主创业以及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要切实做好人事代理工作,努力提供各项人事代理服务。民政部门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家庭十分困难并确无生活来源者,要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七、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方法,用活政策,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合力。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行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实现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其它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使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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