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08〕160 号
颁布日期:2008-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办发〔2008〕16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

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

旧楼区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我市旧楼区综合整修成果,依法建立和完善旧楼区长

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

例》并结合我市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对经过旧楼区综合整修后、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各区县人

民政府要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模式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建立和完善整修后旧楼区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在总结原有旧楼区管理成果的基础上,主要推行“区县人民政府主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三、属地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旧楼区管理的主要牵头单位,要落实日常

管理服务单位,并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在保证门岗值勤、楼内外

保洁服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牵头单位的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县房管、市容环卫、综合执法、公安、园林、市政、民政、路灯管理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等组成。联席会议主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解决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综合整修办公室负责制定旧楼区实

施管理服务的政策,推动、指导旧楼区实施管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旧楼区整修后实施

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

问题。

(三)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旧楼区管理服务与居民委员会

自治管理的关系,指导、推动居民委员会做好旧楼区实施管理的

宣传等工作。

(四)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市市政公路局等专业管理部门

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期对旧楼区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服务单位

做好日常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产权单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并

指导管理委员会与日常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2.监督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调区县市容环

卫、园林、市政和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3.处理社区建设与旧楼区管理的关系。

(六)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旧楼区管理的有

关措施;指导、帮助管理服务单位搞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管

理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扶

持政策。

(七)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管理和

监督;区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乱摆乱卖、圈

占道路等行为依法处理;区县园林部门负责绿化、树木及绿化设

施的养护、维修;区县市政部门负责小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

养护、维修;区县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

房屋产权人负责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八)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小区内环境、楼道卫生清扫保洁和

门岗值勤,并可有偿接受委托对绿化进行养护管理等。

五、接管标准

旧楼区整修后,由市综合整修办公室和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

织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整修单位、拟

接管单位联合进行接管验收工作。具体接管标准为:

(一)房屋外檐整洁,共用部位门窗及各种设施、设备完整,

楼道粉刷整洁;

(二)道路、场地、硬铺装整齐、平整,无裸露土地;

(三)绿化设施基本完好,绿地无斑秃、树木无枯死;

(四)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施整齐、完好,能够正常

开启;

(五)架空线网统一、规范、整齐;

(六)道路、场地、绿地无占用和违章搭建,楼内无杂物堆

放;

(七)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

好;

(八)小区封闭有围挡,出入口在3个以下,围挡高度不低

于1.5米;

(九)设置具有照明、电、取暖等设施的门卫值班室并配备

必要的管理服务用房。

旧楼区整修接管验收符合上述标准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

织推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服务单位。

旧楼区整修接管验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整修单位限期完善,合格后落实接管单位。

六、经费来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居民交纳日常管理服务费与区

县财政补贴相结合、逐步向市场化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县财

政补贴和居民交费标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旧楼区实施管理服务的财政补贴

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统一拨付给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区县

房地产管理局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对管理服

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服务标准的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

给管理服务单位。

七、扶持政策

(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公

益性组织和岗位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

持政策。

(二)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可从该管理区域内房

屋租金总额中提取3%,用于补充日常管理服务费用。

(三)房屋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

不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整修后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

交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费用。

(五)对停放机动车辆的小区,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

下,可以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

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

收益全部用于补充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具体收费

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整修后旧楼区利用小区内场地和道路停放机动车辆收费的,

管理服务单位免办行业管理合格证、免交停车管理费。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旧楼区

实施管理涉及到众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利益调整和整修与管理的

衔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监督机制,

并将旧楼区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

工作指标,严格检查考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

用。要协调处理管理服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工

作关系,把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形

成合力。要指导居民委员会支持、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

理服务,积极组织居民义务参与社区管理,通过举办“志愿者服

务”、“绿化养管认领”等活动,共同营造生态文明的宜居环境。

(三)管理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责。要

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进行服务,发现有违章搭建、乱摆乱卖、

圈占道路和拆改门脸等违法行为的,要主动劝止,并向区县综合

执法、市容环卫、房管等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加强人员培训考核,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服务

能力和服务水平。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

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克服“等、靠、

要”的意识,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充分利用社区经营资源开展多

种经营服务,不断增强自身运营能力,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良性

循环。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1日废止。

市人民政府2003年8月28日《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对我市旧住宅小

区实施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05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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