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铁政办发[2008] 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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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8]12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全市集中开展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四个方面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了排查工作总结和登记报表。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2008年进一步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与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与整治工作。目前,我市的突发事件预防与监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从各地区、各部门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情况看,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急需整治的风险隐患,有些隐患的整治工作还有一定的难度。如西丰县和隆乡福巨屯、凉泉镇泉北村李本山沟、振兴镇阜平村丰隆屯的汛期泥石流隐患和营厂乡礼泉村三益屯、金星乡联合村联合屯山体岩石崩塌隐患,铁岭经济开发区二中和八家子第五小学附近山体滑坡及洪水隐患,市区内供气基础设施老化、违章建筑占压燃气管线和双安水厂取水井周边地区污染隐患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风险隐患整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下决心对各类风险隐患进行整治,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上述列示的风险隐患立即进行整治,并于5月30日前将整治结果和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二、继续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一是要在去年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排查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按《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认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的通知》(铁政办发[2007]40号)执行。二是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2009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对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建档工作,绘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有毒有害危险品分布图,建立鼠疫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各类自然灾害的空间数据库、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数据库、公共卫生危险因素可利用卫生应急资源数据库和社会安全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
三、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和评估体系。
市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进行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负责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本行业或领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排查不全面不彻底或排查出问题未采取整治措施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应急办要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应急管理量化考核目标,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四、搞好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要整治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对风险隐患的应急手段和应急能力储备等各个方面,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提出防范和治理措施。
五、切实做好各类风险隐患的整治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把整治工作贯穿于风险隐患排查全过程的原则。坚决整治排查出的每一处风险隐患,落实好整治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尤其要落实好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可以在短期内完成整治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进行专项整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治措施、责任人,限定整治期限,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难以整治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果断措施,防止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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