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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3-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1983〕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擅自制作国徽情况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和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3]46号通知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吴江县红星玻璃厂擅自制作和出售国徽的通报,指出“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国徽的制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前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都曾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统一制发,并对悬挂国徽的机关和各级政府悬挂的国徽尺寸作了具体规定。江苏省吴江县红星玻璃钢厂未经授权,自定规格,擅自制作和出售国徽是错误的。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立即制止,对于已售出和制出的不符合规格的国徽应当全部销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检查一下本地区有无类似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查我市也有个别单位,接受委托,承制国徽者。希望各县、区和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进行检查,如有制作者,即令停止,制成和制品均应销毁。同时,将已经音乐会使用的单位、件数、规格,详细四月末以前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今后,必须认真遵守有关国徽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特此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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