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1〕3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夏季已到,我市气温高,干旱少雨,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时期,为加强这一时期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我市的经济发展,结合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消防集中整治活动,现将夏季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做好夏季防火工作。结合今年5月17日公安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消防集中整治活动,各地要针对实际情况和夏季火灾特点,对夏防工作要及时进行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做到“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措施”三落实。
二、及早部署,落实责任。针对夏季火灾特点,加强对石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可燃易燃储罐和露天堆垛的消防监督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落实检查、整改、教育等相关责任人,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分期分批对重点单位和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及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和防火安全教育,要以《消防法》和防灭火知识为主要内容,提高他们消防管理能力、安全素质和消防技能,增强消防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
四、深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根据夏季火灾特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安全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生产、储存、销售位置是否合格,场所是否合格,防避雷措施是否落实,设施是否齐全,安全性能是否可靠,组织制度是否落实,人员是否懂得防火常识,是否配备堵漏器材,是否有生产经营消防审批手续等,对拒不整改和限期内没有整改的要严肃查处,防止发生重特大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五、要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使其明确《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和任务,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夏季防火工作不落实或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对蓄意纵火破坏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执行消防机构处罚的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要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绝不姑息迁就。
六、各地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要加强执勤备战,有针对性地进行灭火业务学习和训练,加强执勤车辆和器材的维修保养,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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