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肉品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肉品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畜禽肉品的管理,确保畜禽肉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双阳区除外)内经销畜禽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自98年12月1日起,我市市区禁止露天销售肉品(含生鲜肉品和熟肉制品),销售肉品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肉品专卖车或者专卖亭(柜)。

三、销售肉品应进入场内交易,不得走街串巷流动售肉。

四、经营场所销售的肉品,应当划行分类。销售清真肉品应当与非清真肉品相隔离,并有“清真”字样标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工商、卫生、肉管办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肉品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双阳区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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