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6〕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春季来临,进入火灾多发时期。为了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春季防火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春季防火工作方案,及早进行动员和部署。为我市消防工作“九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开端。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春季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宣传、贯彻和落实《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20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会议板报等方式,广泛宣传贯彻《吉林省消防条例》和春季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防灭火知识和火灾的危害及教训,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对电工、焊接工、更夫、保管员等重点工种人员,要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防火检查团(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公共娱乐场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露天堆垛,城市建筑密集棚户区及外资企业继续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对在检查和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的四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火险隐患、随时都可能发生火灾的单位和部位,要严格按消防监督程序,该停的停,该封的封,把隐患解决在发生火灾之前。
四、做好大风天的防火工作
要针对春季火灾的特点,制定和落实大风天的防火工作方案和灭火预案,重点单位、露天堆垛、居民密集区和可燃居民楼以及较大的村屯要建立巡逻制度,落实专人看护,严防大风天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敌的发生。
五、强化消防监督,依法严格管理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覆行职责,对存在火硷隐患、经督促久拖不改和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停产、半停产企业要严格管理,加大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严防重、特大和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纵火破坏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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