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导思想,全面提升工业领域项目投资、准入管理水平,着力完善生态工业发展机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简称《负面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开展负面清单制度管理,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产品、工艺等清单,对实施减政放权,构建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是激发企业主体投资活力加快我市生态工业发展,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和谐共赢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二)国家和省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三)《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
(四)《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
(五)《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六)《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三、产业发展限制性规定
《负面清单制度》分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二类。不属于上述二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我市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一)产业选择原则性规定。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不要;
2.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污染难以治理的项目不要;
3.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不要;
4.投资强度、经济密度、亩均税收达不到《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0.8吨标准煤/万元的项目不要;
5.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为原料的小化工项目不要。
(二)限制发展类。
限制发展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产业。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禁止以改造为名低水平扩大生产能力。对限制发展类新建或扩建项目,有关部门必须进行严格的把关,在符合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原则上一律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对限制发展类产业要依法加强严管,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三)禁止发展类。
禁止发展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于国家法定标准要求等,需要禁止、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于禁止发展的工业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对现有生产能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限制其发展,限期关停、淘汰。
四、产业布局空间约束性规定
按照《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莲都区(含丽水开发区范围)为省级重点开发区,青田县、缙云县、松阳县为省级生态经济地区,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全市主体功能区分为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优化准入区。
禁止准入区:包括自然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饮用水源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新建制造业类项目,现有制造业项目逐步关停、搬迁。实施面源污染控制工程,不设点源排放口,所有点源污染物排放必须全部禁止。
限制准入区:包括农林业发展和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保护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限制准入区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严格控制工业点源污染物总量,不得增加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限制工业开发。禁止新建化工、医药原料药、水泥、冶炼、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逐步关停或搬迁治理不符合产业政策、能耗高、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区内现有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重点准入区:主要包括缙丽青、遂松、云景和龙庆城镇开发带,沿金丽温、龙丽、丽龙庆高速两侧展开。点源允许排放量达到水环境容量要求。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须替代削减等量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先发展低能耗、低水耗、低污染、高效益产业,鼓励发展上规模、上档次、技术含量高且无污染的一类工业。从严控制化工、医药原料药、水泥、冶炼、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淘汰规模小、设备不配套、产品质量不稳定的落后企业。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
优化准入区:主要集中在市区及各县城建成区和工业聚集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确保环境功能达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污染小的项目。原则上不准新建造纸、印染、医药、化工、电镀、制革、水泥、冶金、酿造等高污染项目。对已有的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在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的前提下,逐步进入工业功能区,并落实改造提升的措施。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实际状况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是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引导投资方向,实现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作为制定和实施投资审批、财政、土地、信贷、外贸等配套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引导。各部门在制定各项产业政策时要依据《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引导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项目有序退出。控制限制发展类产业新上项目,安排现有项目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制止禁止发展类产业的投资。
(三)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杜绝工业项目批建不符等逃避控制现象,对“批大建小”、“批甲建乙”、“少批多建”等行为,严格禁止其投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对《负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评估和督促。加强社会监督力度,《负面清单制度》将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丽水市生态工业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项目清单(略)
2.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76丽政办发.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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