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6〕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我市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和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闽环保控〔2006〕19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安全问题。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将防控饮用水安全事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的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每一饮用水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带领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
(三)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市(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都必须在赶赴现场确认后的1小时内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对饮用水源地具体地点,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并上报市环保局、市政府、省环保局值班室。对于不按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源受环境事件影响的行为,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制定当地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提出防控措施,落实到行政村,并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监管机制,任何工程与项目均应先保证百姓有可靠的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进一步开展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切实做好饮用水源的环境事件防控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含村镇)等敏感区域的环境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周边的重点村镇和污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畜禽养殖场,各类废渣坝和尾矿坝、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生产使用单位等的污染事故隐患。要针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制定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与完成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并送市环保局备案。
(二)凡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任何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龙岩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三)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督促污染事故隐患单位抓紧落实整改任务,切实消除污染事故隐患,提高污染事故防控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装备投入,加快建设与完善环境自动监测分中心,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监控,以及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环境在线监测,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防控能力。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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