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阳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阳江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府办〔2005〕210号)
2005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8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稳定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阳江。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二)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管理达标率达到95%以上;建立起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二是落实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责任;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有合格的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和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强对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配合地方政府建立乡镇船舶台帐,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打击“三无”船舶渡运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和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的行为。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多方筹集资金,进一步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争取淘汰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体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船舶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按照科技兴安的要求,大力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管理效能,促进我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阳江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洪杏浓(副市长)
副组长:王小祁(阳江海事局局长)
黄显优(市交通局副局长)
吴海明(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施元志(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周昌钧(阳江海事局副局长)
程君明(市交通局法规安全科科长)
叶其略(市渔政支队副支队长)
杜远勋(市安监局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阳江海事局,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周昌钧同志兼任,联系电话:0662-3386836
,传真:0662-3300032,E-mail:[email protected]。
各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成立各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整治组织实施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明确分工,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整治力度和资金的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遵守有关的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决制止乡镇农用船舶等非客渡船载客渡运。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快我市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海事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地方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现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国家要求的整治任务,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时间:2005年10日27日至2005年12月15日)
主要任务: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5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县、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要于每月28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当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25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我市渡口除达到交通部的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必须按照市创建文明渡口的要求做到“七有”:有限载标志、救生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有安全渡运警戒标杆;有《渡口管理规定》;有《乘客守则》宣传牌;有强制性停航的手段设施;有专职或兼职的渡口管理员;有安全管理责任书和管理制度。
第五阶段: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25日)
主要任务:各地根据第四阶段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5%。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2月8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由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依法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
(二)做好整治的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镇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等现象,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全市渡口、渡船全部得到更新改造。
(五)加强督查,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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