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35号
颁布日期:2008-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8〕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要求,决定全面开展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意义

文物普查工作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一项重点文化系统性工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摸清历史文化资源情况,为创建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普查任务与普查内容

(一)普查任务。

1.广泛深入实地调查,摸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碑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工业遗产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和保存情况。对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除做好调查登记外,还要进行拍照、测绘,评估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为今后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准备。

2.对保存比较集中、完好,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古建筑群、古村落和古街区要重点调查,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村落做好准备。

3.对原已普查并登记的文物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已遭破坏或损毁的不可移动文物,要调查遭破坏或损毁的原因并如实登记。

4.提高文物普查数据的科技含量,为普查后期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作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电子出版物提供基础资料。

5.通过文物普查,锻炼和培养一批热爱文物事业、熟悉文物业务的基层文物工作者。

(二)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的内容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石刻以及其他文物,不包括馆藏文物和社会流散文物。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为重点,同时对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的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要详细登录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时间及原因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了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中府办函〔2007〕105号),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1.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本部门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审议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协助文化(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积极提供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调查登记。

2.发展和改革部门:协助制定有关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

3.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切实为文物普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经贸部门:调查并提供中山近代工业遗址和工商业老字号等相关信息。

5.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满足普查工作所需比例尺要求的中山市测绘地图等资料,支持与协助普查工作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测量、绘图等工作,协助建立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6.建设、规划部门:配合做好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及旧城、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

7.交通部门:提供有关有文物价值的古代及近代桥梁、道路等资料。

8.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有文物价值的古代及近代水利工程或遗址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9.民政部门:提供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有关烈士陵园、烈士墓及墓碑等相关资料。

10.林业部门:提供我市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情况,特别是提供林区内古墓葬、石刻的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11.宗教部门:提供全市寺庙庵观等宗教场所的分布、历史沿革、现状等基本情况的翔实资料,并为在宗教场所内的文物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12.统计部门:协助文物普查队对实地普查后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二)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下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由市文广新局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全市普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质量抽查;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组织文物普查相关信息的汇报工作。

(三)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队。

市普查办组织专业力量组成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队(下称“市普查队”),办公地点设在中山市博物馆。市普查队分为三个文物普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3-4名工作人员。市普查队负责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做好文物纸质登记及建立电子文档,并将原始普查数据报市普查办。

翠亨村以及与孙中山及其亲属、追随者有关的文物点列为一个普查专项,由孙中山故居纪念馆组织实施。

(四)镇区、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文物普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认真配合市普查队的工作:(1)明确专人负责本镇区的文物普查协调工作;(2)指定1-2名熟悉文物点的人员协助市普查队工作并参与本镇区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同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3)积极向市普查队提供文物线索。

各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指定1-2人作为文物普查联络员,配合市普查队做好本村(街道)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对本村(街道)文物资源线索进行初步摸底,向市普查队提供文物线索;提供本村(街道)已存的相关文物资料、档案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鉴于本次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长,为加强领导协调,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文广新局为牵头部门,发改、财政、经贸、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宗教、统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按照本次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配合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二)落实普查经费和人员。为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2008年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相关镇区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落实普查协助人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沟通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旧城改造、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应事先与文物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注意加强对各类文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四)做好质量管理。要保证普查资料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市普查队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严格妥善保管普查资料,对文物标本要及时送交中山市博物馆保管。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普查的时间、步骤与要求

(一)普查时间。

根据国务院和省的部署,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创建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9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二)步骤与要求。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9月-2008年3月)。

(1)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落实经费和人员。

(2)组织文物普查培训,使文物普查相关人员了解文物基本知识和普查目的、要求。组织普查队成员实地试点,熟悉设备。

(3)编制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指引。

(4)摸查文物线索。市普查办将《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至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文物普查联络员,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后,报市普查办汇总,为田野调查做好准备。

(5)落实普查专款,购置普查工作车辆、相关仪器和设备。

(6)召开全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2.第二阶段: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工作(2008年3月-2009年12月)。

(1)基础资料报送。汇总本市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文化(文物)部门已正式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形成名录报省普查办。

(2)田野调查。文物普查小组分赴各镇区,在镇区普查联络员的配合下,深入街道办、村委会,可通过组织熟悉当地历史文化资源状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有关文物资源状况,收集文物资料。派发《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线索登记表》,掌握有关文物线索,在镇区普查联络员、村文物普查联络员陪同下进行实地调查。甄别、筛选出符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的文物点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调查中应同时绘制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各普查小组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

(3)普查数据及资料报送。市普查办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将普查电子数据及资料报省普查办。

3.第三阶段:资料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市普查办对市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报广东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

(2)形成普查成果。建立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建立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报请市政府公布《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辑出版《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汇编》和相关图册、dvd。

六、普查经费的拨付及管理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普查宣传

宣传工作要贯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过程,分阶段实行重点宣传。

(一)2008年1至5月,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关文物普查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和意义,普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步骤等;宣传我市普查机构设置、人员培训、队伍组建等;宣传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的趋势和工商业遗产、华侨建筑、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新品类。

(二)2008年6月至2009年底,重点宣传普查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群众参与情况等。

(三)2010年1月至2010年底,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文物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宣传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集中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普查表彰

普查工作结束后,对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中山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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