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重要来宾活动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08〕138号
颁布日期:2008-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重要来宾活动信息通报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13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重要来宾在我区活动情况,做好相应接待工作,决定实行重要来宾活动信息通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来宾指中央国家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部分部门司(局)级负责同志以及各省区市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获悉重要来宾来桂信息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包括来宾姓名、单位、职务、日程安排、活动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编制预报重要来宾来访的《重要来宾信息》。

三、遇有需要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其他领导同志会见、宴请的,接待单位仍要按规定专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重要来宾在桂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积极做好或配合做好相关的接待工作,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重要来宾活动信息通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

重要来宾活动信息通报表

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时间:年月日

信息

来源来宾基本情况来桂目的、要求主要日程安排对口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否需自治区政府领导会见、宴请

姓名单位职务

备注:如需自治区政府领导会见、宴请的,对口单位要按规定另文专门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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