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强力推进“三大基地”建设,确保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市政府决定就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建立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市重点项目外部环境对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政府信誉的重要标志。市重点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跨县、区的市重点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各县、区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并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妥善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凡是因外部建设环境不好,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县、区政府承担责任。
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按隶属关系,市直属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有关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要按照市政府代建制的要求进行管理。对社会出资人投资的市重点项目,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项目法人的资信能力。凡出资人建设资金不能按合同到位的,由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列入当年新开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负责。要按照市下达的项目开工目标,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保证项目按计划开工建设。
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发改委、财政、国土、交通、建设、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文物、电信、电力、地质、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积极配合有关县、区、部门和项目法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需报省、国家审批的,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争取早日批复。要主动深入基层,为项目建设提供方便,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严禁利用权力追求部门和单位利益,以各种理由设置障碍。凡因上述原因影响项目审批、开工和建设的,由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
凡市政府协调确定的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拖延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切实落实市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重点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负全面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赋予项目法人应有的权力,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要与依法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科学严密的建设和供货合同。严格执行合同,不准在合同以外强迫、指定或暗示参建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和使用材料、设备等。项目法人要依法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明确质量保证期限。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的监管,保证其按照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切实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认真抓好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是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市政府每年根据市重点项目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进度目标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市政府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市政府大项目办按照市政府安排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建设情况,市政府大项目办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于每月3号以前要将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情况报市政府大项目办。
凡外部建设环境好、项目进度快、工程质量优的市重点项目,市政府对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建设环境不好、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市政府将对有关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以通报批评。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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