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专项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专项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专项治理整顿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拟定的《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专项治理整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整顿目标圆满完成。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
专项治理整顿方案
为有效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贯彻落实《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顿内容
《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企业、采矿点。
二、整顿标准
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采矿点全部取缔,其配套设施全部拆除、清理。
三、整顿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4月20日─4月30日)。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取得采矿权人的理解、支持。确定各矿山企业的具体关停时间,提前下发至各矿山企业。
(二)取缔阶段(2005年5月1日─5月31日)。
凡禁采区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必须无条件关停,不再延续,并拆除地面上的相关设备和建筑设备,按要求恢复矿山环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彻底治理和消除。未到期的矿山企业也必须关停,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妥善处理工作。所有采矿点取缔完毕。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6月1日—6月30日)。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整顿措施
(一)为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治理整顿工作中,对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采矿点,公安部门不得供应炸药,电业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三)本次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治理整顿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治理整顿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是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人。对整顿不彻底、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点必须拆除电缆、设备和地面建筑物,平整土地,恢复矿山环境。对拒不停止开采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取缔的矿山企业、采矿点不主动拆除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要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书面形式将本辖区治理整顿情况报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焦作市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
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哲(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会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建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卜庆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叶昭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会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合乾(市安监局副局长)
申相臣(市财政局副局长)
田晋源(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革新(市环保局副局长)
周长有(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进(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叶昭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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