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

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身份、权威的标记和凭证,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国家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印章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印章管理工作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假印章、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现就加强印章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公安部1993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对印章刻字业的设立、印章治安管理以及违反印章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予以了明确。国务院1999年10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对各类印章的刻制进行了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适时开展清理整顿和专项打击。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印章刻字业的清理整顿。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印章承制厂、点,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备案擅自承制公章,或不具备承制公章资格私自承刻公章,以及违反其他规定承制公章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利用假印章、假票据危害工商管理和税务征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涉案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工商管理和税务征管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积极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2000年4月,国家颁布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是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规。按照《标准》要求,凡是建成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单位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都必须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进行印章防伪信息数据网络化统一管理(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采取自愿原则)。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跨地区刻制印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刻制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公安厅批准,对违反规定的,按公安部通告处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建成后,将成为防范和打击假印章、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武器。各地要加强协调,正确引导,按照《标准》要求积极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并逐步做好旧印章更换及信息录入数据库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社会宣传。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印章及其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宣传加强印章管理的重要性,宣传非法刻制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各行各业人员和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假印章、假票据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通过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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