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管理,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市重点项目确定的标准是: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明确的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比较扎实,资金能够落实,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就业、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从2005年2月25日起,市重点项目的认定和发布,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和途径: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依据《焦作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的第18号令)的有关标准提出市重点项目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对外发布。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不得再设立和发布其他名目的重点项目。市人民政府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一分析。对已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凡是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或多次不按时向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上报建设进度的,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对尚未列入重点项目名单,而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符合市重点项目标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由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初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二、规范减免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费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减免项目建设相关费用。凡未列入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一律不得享受给予重点项目的各种优惠政策。已经享受但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补交已免除的相关费用。鉴于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一些重点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费用减免时,应取得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关于项目资格的确认,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费用减免。

三、强化对市重点项目的督办

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要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狠抓落实,及时了解和督促处理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要加强协调,努力提供优良环境和优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对于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督办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都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督办事项,又不反馈办理情况的,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严格落实市重点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将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纳入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的外部施工环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办理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和相关费用减免手续。各重点项目单位要按照责任目标,狠抓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对重点项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进行总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对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外部环境不好、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五年二月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