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教育局 | 文号:荆教职成[20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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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荆教职成[2007]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荆政发〔2006〕23号)和2007年全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统筹管理中职招生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县、市、区教育局一把手负责制。市教育局成立由局长樊雁任组长,副局长杨斌任副组长,督导、职成教、基教、计财、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中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规范实施。领导小组要统筹抓好高中阶段招生秩序的整顿,抓好普职招生工作的协调。要严格控制普高招生计划,稳定并逐步压缩普高办学规模,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二、明确目标,层层落实招生工作责任
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招收新生16000人,努力实现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目标。市教育局将把招生计划和生源分流输送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直管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把中职招生及生源分流输送任务分解到各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学校,实行双向结帐,并层层签订中职招生工作责任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各初中学校对初中毕业生进行合理分流,力争使初中毕业生分流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人数达到45%。市教育局将对各地中职招生、生源分流输送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完成任务好,招生秩序规范的相关单位和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三、加强宣传,落实招生工作各项措施
1.统一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在《荆门日报》、《荆门晚报》上统一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统一在各初中学校制作招生宣传栏,集中宣传职业教育政策和各职业学校招生基本情况,统一印制《荆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指南》,免费赠送给初中毕业生。各县、市、区不再另行编印面向本地招生的职业学校招生指南。职业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必须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核,凡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的招生简章不得发放。市外职业学校到我市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和县、市、区教育局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监督电话。(市教育局中职招生咨询电话:2336754)。
2、宣传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促进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鼓励广大初中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各地各校要大力宣传并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精神,即:对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户籍在农村的所有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减免学费资助的优惠政策,吸引初中毕业生到职业学校就读。
实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直通车”政策,由中职学校与初中学校协商对接,对已完成学业未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由初中学校免试保送到中职学校。
对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入学;对高中毕业生,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可执行一年学制,主要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3、规范联合办学招生行为。提倡城市对农村、市内对市外,实行优势互补的“1+2”、“2+1”、“1+1+1”等联合办学形式。但联合办学招生必须通过签订有关协议合同,并按规定审批备案,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依法办学,依规招生。不具备开办中职教育资质和条件的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级职业学校和初中,可以为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承担招生任务,但不能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开办中等职业教育班。
四、严肃纪律,规范招生工作秩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妥善处理好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矛盾。要树立全市职教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着力打击买卖招生、非法招生、违规招生行为。做到“三要”,即要正确全面宣传职业教育政策,要正确引导学生就读职业学校,要执行贫困生资助和优惠政策;“三不”,即不搞虚假招生宣传,不干扰初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相互诋毁职业学校形象;“五不准”,即不准搞有偿招生、不准在学生中做反宣传、不准相互抢拉生源、不准对市内职业学校搞地方保护、不准诱劝学生赴非学历教育学校尤其是外市非学历教育学校就读等,对违反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以盈利为目的、不负责任地私自输送学生的校长、班主任和教职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重处。市外职业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到各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的,要严格予以制止。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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