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4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河南省环保局“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封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开封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促进我市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合法、规范,预防因放射源使用和保管不善引发各种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清查放射源,消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我市放射源的安全,让百姓真正放心。

二、主要工作内容和目标

我市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内容是:对全市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放射源进行核查实施安全许可登记;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搞好放射源各种资料及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射源贮存设施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盗窃失踪的放射源要立案追缴、依法将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安全送交到省放射源处置库。

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确保放射源保持在安全监控之下,并为全面核实换发我市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成立“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全市的专项行动工作。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凤刚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吴平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蔡勇刚开封市公安局副局长

巴伟开封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郝树芳、李长法、张继红、聂秉利、李中宝

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办公室:

主任:吴平(兼)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主任:郝树芳开封市环境保护局科长

办公室成员:张继红、聂秉利、武晓梅、王存社、管苏豫

联系电话:3150594、12369

四、具体分工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职责分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移交的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与公安、卫生部门联合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负责闲置和废弃放射源收缴送贮;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理。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丢失、被盗放射源案件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的汇总并移交同级环保部门,(见附表一);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情况的执法检查;负责放射源的现场监测。(见附表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㈠第一阶段6月15日前为启动阶段: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市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经费落实。

2.结合学习放射源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文件,对参加专项行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这次专项行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精心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准备工作。

3.6月15日前各级卫生部门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证资料向环保部门移交的工作。各县、区移交结果同时上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4.各地要组织专项行动动员、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和放射源科普知识,并在6月15日前公告依法申报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作好依法开展放射源核查申报登记准备工作。

㈡第二阶段6月15日至9月20日为实施阶段:

市、县、区在认真准备、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利用3个月时间实施专项行动。

1.要求所有涉源单位,在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环保部门根据申报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

2.环保、公安、卫生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和安全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强制收贮其放射源。

3.要妥善处置废旧、闲置放射源。对检查中发现闲置、废弃和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以及关闭、停产企业拥有的放射源,各县、区应将汇总结果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现场技术组处理达标后,由市环保局组织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源的处置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确实无法落实的,由市、县、区财政予以安排。

4.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现场检查中的监测工作。

5.对在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安全许可证件,阻挠废放射源送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各县、区环保局完成专项行动各项资料的汇总,按时上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㈢第三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为总结阶段:

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认真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总结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如有尚未收贮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说明废源数量和未收贮原因,并要落实收贮措施。

全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派检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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