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娄政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今年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去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的编余士兵。其中,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团级以上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除保留个别专业技术尖子、紧缺专业技术骨干、经院校2年以上培训服现役未满10年的士官和军级以上单位树立的先进典型以外,全部退出现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4年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向系统下达指标和直接分配到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转业退役军人第一次就业。对符合政策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各县(市、区)应予接收,相关单位不得借故对他们收取各种费用。

三、转业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国防的巩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2004年又面临新的形势,一是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二是国有企业全面进行改制,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进一步扩大;三是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就业流动性大,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转业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安置工作政令畅通,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尤其是中央驻娄、省属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以“条条管理”、“行业领导”为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单位在制定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确定招工招聘人员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政府的退伍安置政策相悖。各行业、部门、单位所发的文件或制定的用工制度与退伍安置工作不一致的,不管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要服从执行党和国家的安置政策,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是。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借口而拒绝接收退伍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有安置能力的,应当接收安置。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依法维护转业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劳动工资政策,使转业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部门的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置上班,其中安置到事业单位的按政策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在首次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合同。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为他们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组织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2004年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支付工资,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班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安置就业为止。企业破产、停产或半停产的,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的工资,要按照国家的工资政策进行套改。各县(市、区)要采取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转业退役军人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部队因精简整编而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按时接收安置。其中,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五、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途径。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具备安置条件而又有接收能力的非国有经济单位,要分配适量的安置任务,分配到这些单位的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良好氛围,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一定数量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安置保障金,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政发〔2003〕24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者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他们的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实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如被有关单位录(聘)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他们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他们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做好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者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能力。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官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六、做好农村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两用人才工作向纵深发展。对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积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推荐优秀人才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解决农村退役军人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对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退伍安置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对某些重大问题,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出面解决。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保障安置工作及时到位,安置人员及时上班。对拒不接收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和2002年9月19日《中共娄底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决定给予处理。与安置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工作做细、做好。要坚持原则,执行政策,依法安置。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及时办理安置手续的,取消安置资格。对完成安置任务较好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八、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各级民政部门拟订,征求同级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意见并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今年的安置工作于11月底结束,各县(市、区)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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