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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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沧政发[2003]24号2003年12月24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化为基本取向,以购销体制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形成的作用,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建立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通过两年的努力,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调控有力、开放有序的粮食流通格局;国有粮食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改革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两年的改革,进一步调整粮食购销体制,加强宏观调控,搞活粮食流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全面推进粮食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全面完成改制,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调整结构布局,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与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现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改进财政补贴方式
2003年,继续实行小麦保护价收购制度。保护价水平按每斤白麦0.55元的价格执行。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按省政府意见,我市2003年保护20万吨小麦商品量,主要安排到小麦主产县(市),沿渤海的黄骅市和海兴县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保护量内的小麦,由省掌握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2003年暂定每公斤补贴差价6分,当小麦市场价低于或高于保护价每公斤6分时,另行研究调整。补贴方式采取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保护价收购的形式间接兑付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确定的保护量实行保护价收购,按减去补贴后的收购成本进行商业经营,自负盈亏。保护量以外的小麦,实行购销市场化。
财政对今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购保护价、市场价小麦形成的库存不再补贴利息和费用。
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我市在肃宁县进行粮食风险基金直补农民试点工作,探索补贴农民的有效办法,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实施。
三、坚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县责权
继续坚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制度,市对各县(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仍按1999年包干基数执行。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应筹措的配套资金继续采取财政划转的方式。各县(市)财政必须足额列入年初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资金抽回。各县(市)包干内的粮食风险基金集中用于县(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超储老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处理老库存粮食(含陈化粮)差价挂帐的还本付息,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还本付息,支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有关费用。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省和市的政策要求,可制订符合本县(市)实际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锁定保护价小麦库存,积极促进粮食销售
对现有商品库存中的非陈化小麦,实行“锁定库存、核定差价、企业挂帐、财政贴息、限期销售”的办法。锁定时间为2003年3月31日。对锁定时点的小麦库存,各县(市)要制定分年度销售计划,从今年开始每年销售三分之一,2005年底前完成。库存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差价逐级核定落实到企业,由企业按照实际销量在当地开户的农发行挂帐。挂帐期间,根据挂帐额的同期实际贷款利率,由各县(市)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贴息。按照当年挂帐,次年消化的原则,用粮食风险基金偿还本金。对核定当年销售的小麦转为一般商品粮,取消利息和费用补贴,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当年销售计划外的超储存费用补贴调整为每公斤2分。为鼓励企业多销、快销,对企业在完成当年销售计划后增销的原库存小麦,可在一年应补利息补贴标准内增加差价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县(市)自定。
五、搞活粮食流通,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降低粮食收购资质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引导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粮食购销活动,实现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方便农民售粮,搞活粮食流通。进一步放宽粮食批发经营,对粮食经销企业和个人随收购许可证同时发放批发许可证。取消原粮运输凭证制度,取消粮食准运证制度。农村集贸市场中的粮食交易常年开放。
建立、健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投资兴办粮油批发市场,逐步建立以市级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为骨干,以县级粮油批发交易市场为基础的粮油批发市场体系,促进粮食流通。
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市级储备规模、补贴制度和储备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2]27号)执行。各县(市)的粮食储备,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视本县(市)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六、严格信贷政策,搞好资金供应
各级农发行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信贷政策,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业务,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市、县级粮食储备,在地方政府落实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并按时拨付的前提下,经省分行批准,保证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量内的小麦,农发行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保护量以外的粮食,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予以支持;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或调入退耕还林用粮、救灾救济用粮等资金需要,农发行按照政策规定提供贷款;对粮食调销业务,农发行积极提供信贷和结算服务,促进粮食产区和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支持企业搞活经营。
七、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大力推进国有粮食附营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要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重组、兼并、出售、拍卖、民营、破产或其它改制形式,全面推行产权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到2004年底以前,使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1、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为进一步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竞争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一部分骨干粮库(站)作为中心粮食购销企业,把周围的其它购销企业作为报帐制收储单位吸纳进来,取消被吸纳企业的法人资格。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债权、债务转移到中心粮食购销企业。通过调整,使全市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缩减50%左右,形成比较合理的粮食购销企业布局。
2、稳步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确保国家和地方储备粮安全,保证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供应的前提下,积极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国家挂牌的储备库和省市级粮食储备库、粮食军供站的仓库等基础设施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大中型粮库、中心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投或国有资本参股;业务量较小的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租赁承包、民营、拍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力争在2004年使国有资本基本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要落实银行债权,防止国有信贷资金流失。
3、依法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根据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变更、解除、终止、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向社会推荐就业等多种形式,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体的新型劳动关系。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离休人员的各种待遇按有关政策执行;对没有进入医保的退休人员,要一次性纳入医疗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次性缴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工龄满30年的职工,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实行内部退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职工,按照资产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相一致的原则,明年基本完成劳动关系的调整。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留用的人员,要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政策给予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对改制为非公有制性质企业的职工,解险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如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交清企业和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粮食购销企业退休、退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解险劳动关系所需的资金,采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60%、企业筹集40%的办法解决。纳入本次企业改革安置范围的人员,是指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截止2002年12月31日,已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手续的离退休职工、在册的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企业用于安置职工的资金,由县(市)政府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企业改革所需补贴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土地、房产部门对权属不清以及虽权属不清以及虽权属清楚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企业,要依法受理确权登记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当地政府要根据安置企业职工的需要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农业发展银行对调整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贷款资格认定后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企业可通过资产整合筹措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商业银行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就业服务。对解除劳动关系后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职工,要将其统一纳入地方失业保险,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民政部门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粮食企业职工家庭,按规定给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粮食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减免,按照省物价局、经贸委等六部门冀价经费字[1998]第201号文件及市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四)企业改革需要把握的原则
1、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改制进行资产整合,要先进行清仓查库、清产核资,然后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履行资产审核、评估、验资等相关程序,按规定程序审批。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暗箱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购销企业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不得带粮分流、带资分流,挤占银行信贷资产。
2、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所需的各项资金,要根据政策规定详细算帐,足额筹措到位,及时兑现给职工,决不能损害职工的应得利益。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要彻底结清与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特别是企业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集资款等,都要一次性缴足结清。要确保内部退养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足额上缴和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及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以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改革是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一是要通过调整,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粮食企业要打破购、销、调、存、加的人为分割和按行政区划形成的格局,提高整个行业的集中度,拉长产业链,形成产业优势和带动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拓宽渠道,搞活经营。在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努力探索进入国际市场的新路子。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申请粮油进出口权,直接参与粮食进出口业务。要建立稳固的国内外客户关系,加强协作,扩大市场。三是大力发展现代化流通方式。要改变传统经营模式,引入先进的营销理念,大力推进营销方式现代化。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必须做好改革中的稳定工作。一是要搞好宣传动员,把政策交给群众,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改革的方针政策,同时要把企业的家许、企业的困难、企业的出路都向职工亮明,让职工认清形势,理解支持改革。二是增强改革透明度。企业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县(市)政府审批后实施。要真正把知情权交给职工,把一切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都公诸于众,特别是返聘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等,要阳光操作,全面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执行政策要公正、公平。对待职工都要同一政策,同一标准,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四是深入实际,体察实情,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抓住空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工作,以稳定的局面,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人民政府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县(市)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是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二是要落实县(市)匹配的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负责管好用好。对按政策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筹的改革资金,各县(市)政府要拟定筹资计划,制定筹资措施,广辟资金渠道,统筹安排,确保到位,不留缺口;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搞好粮食收购和储存,确保按期完成老库存小麦的销售计划;四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好粮食企业改革工作。五是要严肃改革纪律,对借机转移、侵吞国家资财,破坏、干扰改革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县(市)政府要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认真谋划、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要切实做到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落实,优惠政策落实,补偿资金落实。要把粮食企业改革纳入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盘子,把职工分流纳入社会保障的总计划,把目标任务纳入县(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考核目标。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保证完成改革任务,确保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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