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6-09-15 | 失效日期:2007-01-01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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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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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150吨以下│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每吨5.00元│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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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10吨以下│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51吨至150吨│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151吨至300吨│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301吨以上│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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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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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项目│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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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乘人汽车│每辆│60元至320元│包括电车
动│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16元至60元│
车│二轮摩托车│每辆│20元至60元│
│三轮摩托车│每辆│32元至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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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力驾驶│每辆│1.20元至24元│包括三
机│畜力驾驶│每辆│4元至32元│轮车及其
动│自行车│每辆│2元至4元│他人力拖
车││││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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