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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文号:税委会〔2010〕25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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