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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埋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公复字〔2012〕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埋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2〕2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供技防服务业务的企业是否应纳入保安监管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公通〔2o12〕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成立的各类开展技防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保安监管范畴的问题。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等多个环节,其中报警运营服务是人力防范与技术防范的有机结合,是客户单位应用技术手段实现加强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关键环节,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是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并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等业务的企业,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管理。
二、关于有关人员是否纳入保安员管理的问题。在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保安员管理。
公安部
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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