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719号 ---|--- 颁布日期:2015-06-0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19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大运河—
关于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7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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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719号
安徽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批准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立项的请示》(皖文物保〔2015〕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应符合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相关大运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各级文物保护规划、保护管理规划的总体原则和规定,满足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需求。
(二)应积极回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的相关决议,以泗县段缓冲区扩展、监测档案工作、环境景观保护、旅游开发计划、水质改善等工作为重点,从技术指标、管理程序和手段方面,明确提出详细、可行的规划措施,不可过于原则。
(三)大运河与遗产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的关系密切,应加强与遗产地交通、水利、建设、规划及周边居民等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调,以增强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该规划是在大运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各级文物保护规划基础上编制,应据此进一步核算规划编制工作的任务量,合理计算规划编制费。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为依据,做好大运河通济渠泗县段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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