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窑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851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镇窑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85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镇窑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5〕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窑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重视收集相关历史资料,研究、确定文物分布范围和规划范围。前期调查应注意甄别现存建筑,确保文物信息的完整性、科学性。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评估,明确文物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

(三)加强管理及展示利用的研究,明确文物利用的定位、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严格限制新建设施数量、规模,结合遗址阐释展现景德镇陶瓷制造的传统工艺及生产流程,注意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方式的有机结合。同时,应合理设定游客承载量并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四)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镇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