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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镇窑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185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镇窑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851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镇窑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的请示》(赣文物局字〔2015〕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镇窑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重视收集相关历史资料,研究、确定文物分布范围和规划范围。前期调查应注意甄别现存建筑,确保文物信息的完整性、科学性。进一步加强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评估,明确文物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
(三)加强管理及展示利用的研究,明确文物利用的定位、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严格限制新建设施数量、规模,结合遗址阐释展现景德镇陶瓷制造的传统工艺及生产流程,注意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方式的有机结合。同时,应合理设定游客承载量并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四)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镇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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